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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新規實施:網購要退貨 可以這樣做
國家工商總局1月11日公布《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3月15日起施行。
近年,網購發展迅猛,但網絡消費環境與消費者要求還有差距。2014年起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設立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加大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但該制度規定主要是突出原則,存在退貨適用范圍理解不同、商品完好標準爭議不斷、退貨程序規定不詳等問題。此次出臺辦法,細化了哪些內容?
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網店需設置確認程序
《消法》曾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四加一”情形做了規定,包括: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或者期刊等四類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此外,還有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
實際中,一些電商擅自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進行擴大解釋。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局長楊紅燦介紹,辦法在綜合考慮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保障企業正常經營情況下,補充了3類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
此外,網絡商品銷售者應采取技術手段或其他措施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明確標注,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
“如果在消費者付款之前,沒有一對一單獨確認,網絡商品銷售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說。
商品是否完好,有了界定標準
不少網民擔心,商品開包使用會影響無理由退貨。“有的經營者不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還要求商品包裝必須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試用。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也有消費者濫用無理由退貨制度,過度試用商品,給經營者帶來困擾。”楊紅燦說。
如何界定商品是否完好?辦法分三方面給出明確標準: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應當視為商品不完好。
編輯:梁霄
關鍵詞:新規 實施 網購 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