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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監管政策密集出臺 各類奇葩財險產品將退場
首次細化規范性要求
相關業內專家表示,《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在年末推出是有道理的:一是2016年特別是下半年,保險監管趨嚴。近期,保監會密集出臺了多項監管政策,僅從2016年12月28日到今年1月4日8天時間里,就分別出臺了《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全面修訂《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以及進一步強化萬能險監管等涉及保險公司全面監管的多個重要文件。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規范是其中的重頭戲。二是春節即將到來,選擇這個時點的用意也不言而喻。
《指引》首先將規范焦點放在了財險公司產品開發原則和禁止性規定上,并首次細化了對財險產品條款費率的規范性要求,如規定保險產品不得違法違規,不得違反保險原理,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危及公司償付能力和財務穩健;開發保險產品應當堅持保險利益原則、損失補償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射幸合同原則、風險定價原則;不得開發對保險標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認合法利益、無實質內容意義、炒作概念的噱頭性產品等8類產品。
其次,《指引》明確了保險產品命名規則,規定產品名稱不得使用易引起歧義的詞匯,不得曲解保險責任,不得誤導消費者。同時,保險公司不得開發無實質內容、沒有實際保障,以及“零保費”“未出險返還保費”或返還其他不當利益的保險產品等。
“對產品開發的命名規則、保險條款,以及產品開發組織制度、保險費率等方面的嚴格細化,能夠有效規范產品設計,使其更加趨于風險保障功能。”北京工商大學保險學系主任王緒瑾接受《經濟日報》記者采訪時說,特別是在費率方面,此次明確險企應當合理厘定費率調整系數,科學設定精算假設,綜合考慮市場競爭的因素,將促使保險產品的定價更加合理化。
此外,《指引》對財險產品年限作出了規定,即要求公司對上市2年以內的產品至少每半年評估一次,對上市超過兩年的產品至少每年評估一次。對當期簽單保費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產品,應當對其保費充足性至少每年評估一次。
可以說,《指引》對財產保險產品設計的規范,具有重塑的意義。
編輯:梁霄
關鍵詞:產品 保險 開發 監管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