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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補充協議暗藏貓膩需當心 三大不平等條款
不平等條款一:
滯留產生的費用由游客承擔
在一份《XX雙飛5晚6日高端品質游合同》注意事項中,旅行社注明:“如果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性調整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所產生的費用由游客承擔。”
對此,衛琳表示,根據《旅游法》有關規定,造成旅游者滯留的,“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因此,本條款不符合《旅游法》風險分擔的立法原意,違背公平原則,屬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不平等條款二:
對合同的解釋已完全知悉,無任何異議
對于《旅游相關事項提示(告知)書》中標明的“您對于本社關于旅游合同的解釋和說明已經完全知悉,并無任何異議。”衛琳表示,旅行社僅憑合同內容無法完全告知游客所有風險,并且所有可能出現的風險由游客來承擔明顯不對等,旅行社涉嫌免除其自身責任。“對于格式條款,提供方有提示說明義務,不能用合同條款取代義務,也不得推定對方理解合同中重要條款的含義。”
不平等條款三:
預約服務項目均不可退換
喜歡“自駕游”的旅客在與旅行社簽訂合同時往往會收到“預定服務項目均不可退換”的補充說明。對此,安徽省消費者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旅游行程開始前,旅客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轉讓權,旅游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此,本條款違背公平原則,屬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此外,衛琳提醒:“如果旅游合同補充協議中寫有‘如出現單男單女或單人,請補齊單房差價或加床’,同樣需要警惕,因為非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旅游經營者不得單方變更合同價款。”
據朱斌介紹,去年,安徽省工商和相關部門出臺了包括旅游業在內的各類示范性合同文本,要求各個行業規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以確保消費者的權益不受侵害。
“接下來,對于將不公平條款隱藏在補充協議中的做法,我們將加大行政指導服務力度,依法糾正問題格式條款,有效規范合同行為。同時,將全覆蓋廣泛收集轄區內旅游企業使用的旅游合同和補充協議,確保準確查找問題格式條款,不留死角。對于查找出來的問題格式條款,及時指導旅游企業進行修改完善。對于經行政指導后拒不修改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的旅游企業,將會依法嚴厲查處。”朱斌說。本報記者 陳華 本報通訊員 洪敬譜
編輯:梁霄
關鍵詞:合同 條款 旅游 合肥 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