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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有啥新變化
新華社北京12月20日電題:中央政府核準投資項目4年削減約九成——《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有啥新變化
新華社記者安蓓
國務院日前印發《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此次修訂《目錄》是繼2013年、2014年兩次修訂后,國務院第三次作出修訂。連同此前兩次修訂,中央政府層面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削減比例累計達到原總量的90%左右。
“此次修訂仍然以取消和下放為主線,最大特點是更重視放管服的整體性。”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司巡視員羅國三說。
此次修訂《目錄》,共取消、下放17項核準權限,其中,取消核準改為備案2項、下放地方政府核準15項。“剩余的核準項目,在未來條件成熟時還有進一步下放的空間。”羅國三說。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堅持企業投資核準范圍最小化。對極少數關系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政府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確需依法進行審查把關的,應將相關事項以清單方式列明,最大限度縮減核準事項。
放與管相輔相成,更有效地管就可以更多地放,管得好才能放得活。此次修訂《目錄》,更加注重推進權力下放后的配套制度建設:
——強化政策性條件引導。充分發揮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對投資活動的規范引導作用。
——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堅持“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注重發揮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監管作用,行業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質量監督、安全監管等部門的專業優勢以及投資主管部門綜合監管職能,實現協同監管。
——防止下放地方政府的核準事項出現“自由落體”。各省級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堅持下放層級與承接能力相匹配,對涉及本地區重大規劃布局、重要資源開發配置的項目,原則上不下放到地市級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縣級及以下政府核準。
“去審批化,要向兩個方向延伸。往前是強化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準入標準等,往后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中間審批要進一步減少甚至取消。”羅國三說。
他指出,一方面政府要下大力氣做實做細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并予以公布;另一方面,進一步明確事中事后監管的主體責任,同時針對“放”后基層政府接不住的問題,更加強調下放層級與承接能力相匹配。“極少量核準權限在中央政府層面,少量在地市級政府,大多數在省級政府。”
“簡政放權推進四年來,更加強調放、管、服三位一體的整體作用,不能偏頗。最終目的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羅國三說,未來工作的重點是把前期放、管、服領域出臺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一定要見效。
此次修訂強調,嚴格控制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煤礦、傳統燃油汽車等項目。“事實證明,行政審批解決不了產能過剩等問題,監管不能靠審批,而是要靠明確規則后按規則監管,用好政府和市場‘兩只手’。”羅國三說。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中央政府核準投資項目 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