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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趙立行:應重視企業電子證據的合規性保存
電子證據的新發展,要求一個企業的法律人員要以法律顧問的角色參與到電子確認、收集和評估的流程中,保障與訴訟關聯的信息得到保存,并為收集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案件的證據提供法律意見;同時要求IT人員以技術人員的角色參與到電子開示處理、產出和傳遞的流程中,以保證所保存信息的可讀性、真實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以及在規定時間內最大限度發現有效信息,滿足法律訴訟的需求。企業合規性地保存電子證據,已經成為應對經營風險和法律訴訟危險刻不容緩的課題。
同時,為了能夠使企業能夠有效地保留和提供可用于司法訴訟的電子證據,還需要從立法層面對電子證據進行更加細致的規定,對電子證據的形式進行統一化的合規性規定,對電子證據的而保存介質和保存時間,對電子證據的保存范圍、與證據相關的人員權利義務以及對向法庭提交證據的方式,以及不能合規保存和提交電子證據所應承擔的責任等進行詳細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企業電子證據的保存和提供有法可依,并減少企業在司法訴訟中因電子證據提供不力而造成的風險。
編輯:韓靜
關鍵詞:證據 電子 信息 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