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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起網約車交通案宣判:約車平臺也要擔責

2016年12月06日 19:48 | 作者:陳有謀 |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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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網約車出事故 約車平臺也要擔責

按照滴滴等公司此前的主張,由于平臺只是互聯網信息平臺,不應承擔責任。而日前,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宣判了全國首例網約車交通案件,在明確了非營運性質交強險的先行賠付責任的同時,也明確了滴滴公司等專車平臺或出行平臺的賠償責任。

全國首例:判決明確出行平臺定位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國內首起網約車交通案件。法院一審判決指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之后,乘客顏某與滴滴出行公司對超出交強險部分的路人損失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該案中,2016年6月17日,滴滴快車司機廖某接單載客,由于道路擁堵,乘客顏某開啟后門時,將剛好經過的自行車行駛人秦某撞傷,雖然該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滴滴快車司機廖某應付全部責任。但是,對于路人秦某的損失,滴滴快車司機、乘客顏某、保險公司及滴滴公司在受害人起訴前,沒有達成一致。

保險公司稱,“事故車輛是以非營運車輛投保交強險,現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且在運營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司機應先補繳保費差價,然后,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滴滴公司稱,“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應當在承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乘車人顏某認為,其與滴滴出行平臺成立客運合同關系,并由平臺指定廖某及其車輛履行合同,開門下車也是經過廖某同意的,廖某作為駕駛人應當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并對其進行提示,滴滴出行平臺作為承運人應就客運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故乘車人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海淀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中交強險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商業險(商業第三者險)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約定,不承擔賠償責任,乘客顏某和司機廖某應對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考慮到廖某系接受滴滴出行平臺指派,履行滴滴與乘客的客運合同,廖某屬于提供勞務一方,滴滴作為接受廖某勞務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最終,海淀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乘客秦某醫療費、營養費等1.3萬余元;滴滴公司與顏某分別賠償秦某4000余元。

編輯: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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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約車 平臺 網約 司機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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