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 要聞
泰國國王手中都有哪些權?
國王有法案簽署權。所有法案在經國會通過后需由內閣總理在30天內呈遞國王簽署御令后才能頒布實施。如果國王不予簽署或未在90天內簽署御令,國會需重新審議法案內容。不過,普密蓬國王在位期間,法案未獲簽署或被退回國會的情況極少發生。
【解散下院權】
國王有權解散國會下議院并決定重新選舉。國王有權召集主持國會、召集主持國會特別會議等。國會特別會議的會期等事項也由國王決定。
【重大法令的頒布權】
國王有法令頒布權。泰國憲法規定,在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維護經濟穩定等利益時,國王可在必要時頒布重大法令并即刻付諸實施。國王頒布的法令可廢除或修改現行法律。國會可否決國王頒布的法令,但在被國會否決前國王頒布的法令一直有效。此外,國王還有權根據軍事管制法宣布緊急狀態或取消緊急狀態;國王有權根據國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
【外交權】
國王有權與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簽訂包括和平條約、停戰條約在內的重要條約。只有涉及泰國疆土或管轄范圍的條款須經國會審批。
【其他權力】
除涉及政治、外交等重要權力外,國王還擁有一系列其他權力,如決定大赦、冊封(或撤銷)爵位、賜予(或收回)勛章的權力等。(凌朔)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泰國國王 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