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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管理條例》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信息保護措施】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的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授權管理、控制訪問等措施,控制對視頻圖像信息的查閱、復制和傳輸,保障信息不被刪除、修改和非法復制、傳輸。
第十九條【使用限制規(guī)定】視頻圖像信息用于公共傳播時,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對涉及當事人的個體特征、機動車號牌等隱私信息采取保護性措施。
第二十條【信息管理要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信息保存、使用等管理制度。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至少留存30日,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相關標準規(guī)定多于30日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信息特殊使用】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因司法工作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行政執(zhí)法工作需要,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因調查、處置突發(fā)事件需要,可以查閱、復制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的基礎信息或者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禁止性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竊、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的設施、設備;
(二)破壞、擅自刪改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的運行程序和運行記錄;
(三)刪改、隱匿、毀棄留存期內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采集的原始視頻圖像信息;
(四)買賣和非法使用、復制、傳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的基礎信息或者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
(五)其他影響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正常使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監(jiān)督檢查】對依據(jù)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建設單位、使用單位相關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監(jiān)督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單位依法履行建設義務的情況;
(二)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設計方案論證和工程驗收情況;
(三)使用單位建立和執(zhí)行日常運行和維護、信息管理和使用等制度情況;
(四)其他依法需要監(jiān)督檢查的事項。
公安機關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及人員行為禁止】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法強制要求企事業(yè)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的設計、施工、維護單位以及設備的品牌、銷售單位。
第二十五條【檢舉、控告】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安機關等部門在履行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時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
第二十六條【阻礙資源整合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拒絕、阻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進行整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整改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法安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在可能泄露他人隱私的場所、部位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單位安裝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安裝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建設使用要求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整改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應當進行設計方案可行性論證而沒有論證,或者不符合論證方案的;
(二)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使用的設備不符合相關標準的;
(三)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四)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獨立驗收的;
(五)設置戶外廣告、架設管線、園林綠化或者安裝其他設施,妨礙社會公共區(qū)域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正常運行的;
(六)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查閱、復制、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的基礎信息或者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備案及資料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運行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與上位法律銜接】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其他兼容系統(tǒng)的管理】建設、使用、整合與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兼容集成的入侵報警、出入口控制等系統(tǒng),參照本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視頻 圖像 公共安全 信息系統(tǒng) 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