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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產權保護不僅僅要完善制度
加強產權保護,除了不斷完善制度,還需要執法理念、執法標準和執法方式的調整與轉變。
保護財產權,首先要恪守物權法定原則。在法治社會,一切產權的變動、限制和剝奪,都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來完成。如果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確需征收征用公民、法人的財產,除應嚴格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和支付公平合理的補償,還應當賦予公民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
保護財產權,要尊重契約自由原則。契約自由可以確保財產交換的穩定性和安全性,還可以提高全社會的信用水平,是實現個人財富增值的重要手段。在執法活動和司法實踐中,要恪守政府管理與市場競爭的邊界,不能將公權力凌駕于私法自治之上,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更替作為政府違約、毀約的抗辯理由,隨意否定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導致公民依法享有的合同權利無法實現。
保護財產權,要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知識產權是現代社會核心競爭力的關鍵,也是構建國際經濟秩序的戰略制高點。我們只有不斷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提高法定賠償上限,探索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充分保護產權人依法享有的獨占和壟斷的專有權利,才能為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有力支撐。
“分已定,人雖鄙,不爭。”保護財產權,必須建立和完善以審判為中心的產權歸屬確認體系。在執法實踐中,有的案件未經人民法院終局裁判,產權存在重大爭議,罪與非罪尚未確定,何為“贓物”尚未確認,涉案財物就被執法機關提前拍賣處理,導致終審判決后財產無法回轉和返還。有的隨意采取查封、扣押和凍結等強制措施,未給企業正常經營或“起死回生”留下必要空間和機會。因此,建立以人民法院終局裁判來確定財產所有權最終歸屬的解紛體系,是依法治國背景下保護財產權的必然要求。
(摘自11月21日《人民日報》5版《保護產權是依法治國重要標尺》,作者:賀小榮)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產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