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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法”試解扶救難題:既要敢救 還要會救

2016年11月21日 10:10 | 來源: 中國新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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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惡揚善解決“不敢救”

面臨“扶不扶”和“救不救”的選擇時,施救者最糾結的是“不敢救”。

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被媒體廣泛傳播后,該案幾乎成為“社會道德滑坡”的符號。多地的類似事件,都被貼上了“彭宇案”的標簽。然而,就在2012年,彭宇公開向媒體承認,自己確實碰撞了老人。從“彭宇案”到“扶老人”引發的爭議案件,無論真相如何,類似事件正在消耗社會正氣,也讓很多好人面臨道德選擇時知難而退。

“好人法”的出臺,無疑具有示范作用和指標意義。但如何在實際操作中落實,才是引導“好人回歸”的關鍵。

有專家指出,在“扶不扶”的抉擇中,救助者可能面臨兩種法律風險:其一,如果沒有目擊證人或現場監控,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是事故的制造者,要求救助人承擔全部責任;其二,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處理不當,加重其傷情,要求救助人承擔加重部分的責任。

對此,各地“好人法”提出的“追究惡意索賠”“社會急救免責”等原則雖然具有針對性,但在實踐中尚缺乏具體細則,法律條文有待細化。

殷嘯虎表示,應當在立法內容上明確“好人”的免責條款和救助條款,明確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助人為樂、見義勇為者可以免除其責任。而對于一些非確定法律概念引發的責任,應當作出有利于“好人”的價值判斷。

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認為,被救助人僅僅表示“救助人”就是“致害人”而索要賠償,既難以證明這樣做嚴重侵害他人名譽,也難以評價為客觀上的誣陷、誹謗。因此,實踐中尚未出現此類事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先例。

專家認為,從“以儆效尤”的角度來說,除了通過民事訴訟回擊“碰瓷”行為外,還應通過其他社會救濟途徑補缺。例如,地方立法機構可出臺相關規定,將訛詐行為記入個人信用系統,提高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威懾力。此前,深圳救助人保護權益規定就明確,被救助人誣告陷害救助人的,處理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公共征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記錄系統。

而從“賞一勸百”的角度而言,還要大力逐步健全正面獎勵見義勇為的相關法規。例如上海“好人法”就作出規定,鼓勵社會組織通過商業保險、獎勵等形式,支持和引導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建議,也可以設立救助基金保障好人出手相助,一旦出現法律適用爭議問題,由救助基金來彌補損害。

編輯: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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