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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網絡服務商的法律責任
《通知》按照不同類型網絡服務商在傳播文學作品中的特點、功能和作用,主要規范的對象可以概括為兩類,一類是通過信息網絡直接提供文學作品的網絡服務商,如起點中文網、掌閱書城等;另一類是為用戶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文學作品提供相關網絡服務的網絡服務商,如提供搜索引擎、瀏覽器、論壇、網盤、應用程序商店以及貼吧、微博、微信等服務的第三方網絡服務商。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通知》針對不同的網絡服務商明確了各自應當承擔的不同法律責任。該負責人指出,針對通過信息網絡直接提供文學作品的網絡服務商,《通知》明確其應當依法履行傳播文學作品的版權審查和注意義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未經權利人許可傳播文學作品。
針對提供相關網絡服務的第三方網絡服務商,規定,因其不直接提供網絡文學作品,《通知》根據著作權法的“避風港”原則,規定了與直接提供文學作品的網絡服務商不同的法律責任,要求其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提供或者利用技術手段變相提供文學作品,不得為用戶傳播侵權文學作品提供便利。
網絡服務商須建四項工作機制
據該負責人介紹,《通知》要求網絡服務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履行好法律義務,建立健全四項工作機制,具體包括侵權處理機制、版權投訴機制、通知刪除機制和上傳審核機制。
《通知》第2條規定了侵權處理機制。無論是直接提供內容的網絡服務商還是提供相關網絡服務的第三方網絡服務商,都要建立健全侵權作品處理機制,加強內部版權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保護網絡文學作品版權最基本的義務。
《通知》第4條規定了版權投訴機制。直接提供內容的網絡服務商應當積極受理權利人投訴,及時依法處理權利人的合法訴求。
《通知》第6條規定了通知刪除機制。提供相關網絡服務的第三方網絡服務商應當在其服務平臺顯著位置載明投訴方式,并在接到權利人通知投訴24小時內刪除侵權作品、斷開相關鏈接。
《通知》第8條規定了上傳審核機制。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商應當審核并保存吧主、版主、應用程序開發者等的姓名、賬號、網絡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履行好違法犯罪線索報告等責任和義務,配合執法部門查處侵權盜版行為。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負責人說,四項工作機制實現了版權投訴處理有入口有出口,有投訴有應對,有審核有刪除,從而確保在制度建設層面覆蓋網絡文學作品傳播的全流程,在實際操作層面確保處理侵權糾紛有途徑無死角。
編輯:梁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