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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追小偷致死被起訴 法律該如何判?
追小偷致死獲罪遭疑,折射社會法治短板。首先,是法治理念的普遍缺失,分不清打擊違法犯罪公權與私權的界線,特別是遇到不法侵害,第一反應不是通過公共機關和司法渠道來主張權利和申張正義,而是下意識地選擇私力救濟。而往往如此都會超越行為的邊界,除了低概率過失致死亡之外,更多的小偷被毆打、被游街,乃至更惡劣的凌辱,掉入以暴制暴的窠臼。
男子追小偷致死
其次,是法治信任的普遍不足。一方面,在導向上抓小偷還在倡導群防群治,甚至鼓勵他人見義勇為,既造成了私權追小偷合理合法的社會錯覺,又事實上把公權應盡的責任推給了社會;另一方面,盜竊犯罪一直都是治安領域的難題,高發頻發,嚴重損害公眾安全感,而盜竊案破獲難,盜竊損失返還率畸低,對應的則是盜竊犯罪的成本過低。
追小偷致死被起訴,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應予保證,但被竊者的權利與意愿同樣值得尊重,關鍵是法治的實務應當完善類似違法的打擊方式、手段,讓每個盜竊犯罪者受到與其行為危害相匹配的刑罰。
本法所規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況,僅就行為人的主觀意愿和行為結果來說,完全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條件。但是,由于主體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環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體更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別規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該罪同時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權規定為一個情節一并予以懲治。
所以本條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表明本法對包含致人死亡結果的某些過失犯罪,采取了特別規定優于普通規定的一般原則,有特別規定的從特別規定治罪。
本法另有規定的,如:本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過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條規定的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條規矩的危險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規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
一般言之,本法特別規定的包含致人死亡結果的過失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均較普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社會危害性相同或為大,因此,不論從法理上還是從立法者的立法意圖上說,都在法律條文中明確體現出對特殊犯罪的相同的或為重處罰。體現了我國刑法一貫堅持并于本法第5條所明定的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并且有利于預防犯罪,有效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編輯:楊嵐
關鍵詞:男子追小偷致死被起訴 男子追小偷致死 男子追小偷致死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