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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監察改革 清除監督死角
通過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擴大監察范圍,豐富監察手段,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有利于更加深入地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斗爭
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試點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這是一項事關全局的國家監察制度頂層設計和重大政治改革。改革的推進,有助于建立中央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通過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從誕生的那天起,中國共產黨就特別注意維護自身肌體的純潔性,通過拒腐防變機制建設,維護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早在1927年的中共五大,就曾建立中央監察委員會。經過長期發展實踐,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監督基本覆蓋的監督格局已經形成,獨具中國特色的紀檢監察體制成效顯現。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取得新進展新成效。僅2015年一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接受信訪舉報281.3萬件(次),處置問題線索53.4萬件,立案33萬件,結案31.7萬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33.6萬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4萬人。
在當前的監督體系中,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管黨治黨的重要力量;監察在加強行政監督、促進依法行政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兩者之間,存在有待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的監察區域。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需要通過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擴大監察范圍,豐富監察手段,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更加深入地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斗爭。
具體而言,現行行政監察法的監察對象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難以覆蓋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及公務人員,以及國企和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存在監察盲區。同時,監察機關的獨立性不足、行政監察程序不完善、監察手段有限等情況也普遍存在,導致其功能難以最大限度發揮。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紀檢監察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比如,遼寧拉票賄選案,就顯示出非黨員賄選代表等成為行政監察的盲區。而在我國香港與西方一些國家的反腐敗實踐中,對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與私營部門及其職員的監督并重,已經成為一種趨勢,而且愈來愈重視促進憲法實施與公民權利保護。這些經驗,值得我們結合國情加以借鑒。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絕其源”。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十八屆六中全會也指出,監督是權力正確運行的根本保證,并對進一步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作出了重要部署。作為監督體系的重要方面,有效的監察機制不僅能夠促進“禁于未然之前”,也能夠實現“禁于已然之后”。探索建設一個更加具有系統性和協調性的綜合性國家監察機關,將所有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納入監察范圍,全覆蓋、無死角,并在推動憲法實施、保障公民權利上發揮更大作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必將貢獻有益的制度創新。
《 人民日報 》( 2016年11月10日 05 版)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監察 監督 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