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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免責”最大價值在促推急救培訓
要爭取既保障救助效果、又保證救助時間的最優選擇,最關鍵、最可行的辦法就是大力普及急救技能培訓,使參與急救的人員大多接受過專業急救技能培訓,能夠進行心肺復蘇、止血包扎、固定搬運等基礎操作,而不是在緊急現場手忙腳亂蠻干瞎治。
《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近日正式實施,該條例在“社會急救”專章中規定,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因在全國率先提出社會急救免責,為公眾參與社會急救免除后顧之憂,這部地方性法規被輿論稱為“好人法”。但同時也有人擔心,完全免責條款可能鼓勵一些不懂急救者蠻干瞎治,導致好心辦壞事。
與醫療機構的專業醫護人員實施的院前急救和院內急救不同,社會急救是由社會組織和個人實施的緊急救護行為,“社會急救免責”是上海市《條例》的一大看點,也是最容易引起爭議之處。此前,北京、杭州、深圳等地相應法規規定,鼓勵有急救專業技能的人員實施社會急救,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而上海的《條例》既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市民對實施緊急現場救護,還鼓勵普通市民“在醫療急救指揮調度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緊急救助,也可以根據現場情況開展緊急救助”——即便是不具備急救技能的市民,也可以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如果對患者造成損害,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不具備急救技能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的確可能出現蠻干瞎治,非但難以達到急救效果,反而可能加重患者病情。上海的《條例》對這種行為也予以鼓勵并提供法律保護,這個不小的突破,的確容易讓人不解。不過,從緊急救助的目的看,這個突破也不難理解。緊急救助面臨的最迫切的困難,就是時間緊急、刻不容緩,比如對心跳驟停的患者,最佳的救助時間只有五六分鐘,如果專業醫護人員不能及時趕到,且現場又沒有具備急救技能的人員,不具備急救技能的人員根據現場情況開展緊急救助,就應當是一種“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次優選擇。用一位資深急救醫生的話說,“很多情況下一個人倒下了,不救,一點機會都沒有,救了,還有一些機會,所以一定要提倡(社會施救及施救免責)”。
在鼓勵和保護次優選擇的基礎上,能不能爭取既最大限度保障救助效果、又最大限度保證救助時間的最優選擇?專業醫護人員急救當然最能保障救助效果,但在現今城市交通條件下,醫護人員往往很難在最佳救助時間之內趕到現場,因此需要社會人員和個人在醫護人員趕到之前,對患者實施必要的急救行為。社會急救當然能最大限度保證救助時間,但如果參與急救的人員大多不具備急救技能,那么就很難保障救助效果,甚至造成“未能救人反而害人”的尷尬。
因此,要爭取既保障救助效果、又保證救助時間的最優選擇,最關鍵、最可行的辦法就是大力普及急救技能培訓,使參與急救的人員大多接受過專業急救技能培訓,能夠進行心肺復蘇、止血包扎、固定搬運等基礎操作,而不是在緊急現場手忙腳亂蠻干瞎治。據統計,急救技能培訓在發達國家十分普及,普及率一般達到30%至40%,歐洲多數國家可達80%,在日本的中學生中高達92%,而我國的急救培訓普及率不到1%,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實在太大了。
從這個意義上說,《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規定社會急救免責,其最大的價值不在于單純鼓勵和保護不具備急救技能人員的急救行為,而在于通過鼓勵和保護不具備急救技能人員的急救行為這個立法突破,鮮明地揭示了我國具備基本急救技能人員嚴重匱乏的矛盾,凸顯了大面積普及推廣急救技能培訓的重要性、迫切性。《條例》為此規定,紅十字會、醫療機構、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各級各類學校、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都應當組織開展急救知識普及和技能培訓,目的就是要推動普及急救技能全員培訓和全民培訓,使學習急救技能、參與急救活動成為國民必備的基本素養。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急救 醫療 救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