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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查煤礦超層越界。凡是煤礦存在超層越界違法開采的,要立即停產整頓,并依法移送國土資源部門處理。
二、 查煤礦復產復工驗收。未嚴格履行驗收程序和標準、未經復產復工驗收批準擅自恢復生產建設的,要立即停產、停工整頓;凡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未經批準擅自恢復生產建設的,必須依法予以關閉。
三、 查淘汰退出情況。已列入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方案應淘汰退出煤礦仍在生產的,違規設立“過渡期”“回撤期”的,要立即停止生產、淘汰退出,并及時公告。對確需回撤設備的,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落實監管責任人,并按照管轄歸屬報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批準,防止以回撤設備名義突擊生產。
四、 查“六大系統”。礦井“六大系統”特別是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要立即停產整頓。
五、 查采煤工藝和方法。采用以掘代采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藝的,要立即停產整頓。
六、 查超能力生產等情況。生產煤礦未按照公告、公示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的,月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10%的,礦井開拓、準備、回采和安全煤量不平衡,采掘接續緊張,存在“剃頭下山”開采的,抽采瓦斯不達標的,要立即停產整頓。
七、 查通風系統。礦井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合理,用風地點風量不滿足要求的,要立即停產整頓。
八、 查安全生產投入。煤礦企業不能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存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投入監管監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6〕20號)明確的9種情形的,要立即停產整頓。
《通知》要求,對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發現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持證條件的煤礦,要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對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經整改仍達不到持證條件的煤礦,要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安全生產許可證期滿未申請延期的煤礦,要依法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通知》要求,要將責令停產整頓和暫扣、吊銷、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的情況同時告知國土資源、工商管理、公安、供電等有關部門和煤礦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實停供爆炸物品、限量供電等措施。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擅自從事生產的、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要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違法違規生產建設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機關,不得“以罰代刑”。
編輯:梁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