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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公判大會不妥,哪怕是對電信詐騙犯

2016年10月24日 10:17 | 作者:勞月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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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個消息,福建安溪縣人民法院召開公判大會,集中對3起電信詐騙犯罪案件的11名被告人進行公開宣判。安溪縣有關領導及各界群眾共1000多人參加公判會。這是今年3月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召開公判大會之后,又一次見諸報端的公判大會。在強調依法治國的背景下,這番景象卻未能絕跡,這值得尋思。

首先,公開宣告判決是訴訟程序之一,不是開大會。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但這個宣告判決程序肯定是刑事訴訟的一部分,是由審判案件的合議庭為主體的刑事訴訟活動,與以示眾為目的的“公判大會”有著天壤之別。

公開宣判不一定必須在法庭內進行,但是必須以開庭的形式進行,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人各歸其位。最高法規定,“宣判應當由本案合議庭成員進行”,把黨政領導請上主席臺的“宣判大會”形式肯定不合這項規定。這并不是拘泥于形式細節,而是事關法律尊嚴的大事。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法官是唯一主體。

其次,法律禁止對已決犯、未決犯示眾。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就聯合下發了《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1992年,它們又規定“嚴禁將死刑罪犯游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和其他違法人員也一律不準游街示眾或變相游街示眾?!睆陌蚕_宣判大會的圖片看,這顯然是種示眾的行為。

今年3月,我在評論四川閬中市人民法院召開公判大會一事時,就和一位網友討論過。我認為,公開宣判和公判大會有一個重要區別,前者是被告人面對國徽和合議庭接受法律的宣判,后者是被告人面對公眾被示眾。這個區別的性質很重要。犯罪者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判處刑罰,但是不應該受到法律所禁止的示眾。死刑罪犯尚且如此,何況判處兩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的詐騙犯?

說到底,要學會用法律的方式來解決當地的突出問題。此前有媒體報道,安溪是電信詐騙的重災區,當地也對電信詐騙犯罪行為開展了力度空前的雷霆打擊。安溪縣法院和有關部門召開這么一個公開宣判大會,或許是想借此制造打擊電信詐騙犯罪的聲勢,遏制犯罪的勢頭。這個動機當然是不錯的,但是方法欠妥。

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要全面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我們完全可以通過法律、行政、經濟等各種手段,對電信詐騙犯罪活動依法進行打擊,并完善和加強管理,杜絕漏洞,而不是簡單化地只想到造聲勢。

希望類似的公判大會早些絕跡,哪怕是為了打擊某些人人痛恨的電信詐騙犯。

□勞月(檢察官)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福建安溪 公判大會 電信詐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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