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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強制履約關上“賣房毀約”魔盒

2016年09月26日 11:01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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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了合同,就不應該反悔。因為如果大家都這么干的話,必然會傷害整個市場秩序,這必然要增加很多社會成本,乃至誘發社會不安定因素。

房價飆升又引發了一樁怪現象。今年8月22日,深圳數名二手房賣主,因房價上漲不愿履行協議與買家發生糾紛,并對深圳市中院相關判決不滿,聚集60余人前往深圳市中院鬧訪。目前,5人因涉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并于9月14日由檢察院批準逮捕。

聚眾沖擊國家司法機關,擾亂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秩序,企圖以此向法院施壓,達到枉法判決的目的,無疑已經踩到了法律的紅線上,也必然受到法律的嚴懲,這是咎由自取。

從去年開始的這一輪房價上漲,誘發了很多法律糾紛,形成買賣房屋的“違約潮”。法院也不得不面對這種“合同危機”,判決應該體現出司法智慧來,因勢利導,懲惡揚善。但是,買房糾紛具體適用法律時,可能就面臨著“違約責任”和“繼續履約責任”之間的競合,使不誠信者有空子可鉆。簡單地說,就是違約之后,是賠錢了事,還是必須繼續交易房屋?

一般正式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都會約定違約金,違約金一般由買賣雙方協商約定(很多地方的房地產部門提供的示范合同中,將違約金約定為房屋總價的20%左右)。在房價飆升的情況下,如果房價的漲幅大于之前約定的違約金,買家就可能從“經濟人”的角度出發,選擇違約并支付違約金,房子另售得到的利益反而更高。顯然這就是“一房兩賣”,嚴重違背了契約精神。

賣家為了追求更高的賣價而故意選擇違約,該承擔怎么樣的責任?之前法院的觀點也不統一。很多法院判決賣家支付違約金了事,而鮮有法院判決違約的賣家必須強制履行合同,將房產過戶的。這其實是讓不誠信者得了好處,而讓守信的買房人吃了虧,因為哪怕他們得到了約定的違約金,在房價飆升的大勢下也很難買到之前價位的房子了。

事實上,繼續履行合同,是《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的第一項內容,理應優先于承擔違約金。從司法政策的效果看,在房價高漲的“違約潮”中,如果法院堅持判決履行合同,不誠信者將受到沉痛打擊,也讓更多違約者望而止步,因為這樣,他們就不能“違約套利”。

“誠實守信”是民事法律中的黃金原則。簽訂了合同,就不應該反悔。因為如果大家都這么干的話,必然會傷害整個市場秩序,這必然要增加很多社會成本,乃至誘發社會不安定因素。

我們目前還不清楚引發這次沖擊法院事件的判決,是不是要求賣家強制履行合同;如果是的話,我們要為深圳法院的司法智慧和勇氣點一個贊。

其實,房價飆升,面對突如其來出現的動輒上百萬的房產利益,很難有人不動心,但是法律是神圣的,契約是嚴肅的,不應該通過違約這種不誠信的手段獲利。從司法政策上說,法院應通過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讓賣方不能鉆法律、合同的空子,通過惡意違約來套利,達到保衛合同、保衛民事法律秩序的目的,這才能徹底關上“賣房毀約”的潘多拉魔盒。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賣房毀約 深圳 二手房 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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