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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五、 建立健全高效協調的運行機制
(十三)加強跨區域、跨流域環境管理。試點省份要積極探索按流域設置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跨地區環保機構,有序整合不同領域、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監管力量。省級環保廳(局)可選擇綜合能力較強的駐市環境監測機構,承擔跨區域、跨流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職能。
試點省份環保廳(局)牽頭建立健全區域協作機制,推行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聯防聯控,加強聯合監測、聯合執法、交叉執法。
鼓勵市級黨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圍內按照生態環境系統完整性實施統籌管理,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整合設置跨市轄區的環境執法和環境監測機構。
(十四)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試點省份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本地區環境保護重大問題,強化綜合決策,形成工作合力。日常工作由同級環保部門承擔。
(十五)強化環保部門與相關部門協作。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為屬地黨委和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責任提供支持,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提供監測支持。市級環保部門要協助做好縣級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統籌謀劃和科學決策。省級環保部門駐市環境監測機構要主動加強與屬地環保部門的協調聯動,參加其相關會議,為市縣環境管理和執法提供支持。目前未設置環境監測機構的縣,其環境監測任務由市級環保部門整合現有縣級環境監測機構承擔,或由駐市環境監測機構協助承擔。加強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聯動執法、應急響應,協同推進環境保護工作。
(十六)實施環境監測執法信息共享。試點省份環保廳(局)要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與環境執法信息共享機制,牽頭建立、運行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傳輸網絡與大數據平臺,實現與市級政府及其環保部門、縣級政府及縣級環保分局互聯互通、實時共享、成果共用。環保部門應將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等情況及時通報屬地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六、 落實改革相關政策措施
(十七)穩妥開展人員劃轉。試點省份依據有關規定,結合機構隸屬關系調整,相應劃轉編制和人員,對本行政區域內環保部門的機構和編制進行優化配置,合理調整,實現人事相符。試點省份根據地方實際,研究確定人員劃轉的數量、條件、程序,公開公平公正開展劃轉工作。地方各級政府要研究出臺政策措施,解決人員劃轉、轉崗、安置等問題,確保環保隊伍穩定。改革后,縣級環保部門繼續按國家規定執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
(十八)妥善處理資產債務。依據有關規定開展資產清查,做好賬務清理和清產核資,確保賬實相符,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對清查中發現的國有資產損益,按照有關規定,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實并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后處理。按照資產隨機構走原則,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資產劃轉和交接。按照債權債務隨資產(機構)走原則,明確債權債務責任人,做好債權債務劃轉和交接。地方政府承諾需要通過后續年度財政資金或其他資金安排解決的債務問題,待其處理穩妥后再行劃轉。
(十九)調整經費保障渠道。試點期間,環保部門開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應的工作經費原則上由原渠道解決,核定劃轉基數后隨機構調整劃轉。地方財政要充分考慮人員轉崗安置經費,做好改革經費保障工作。要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將環保部門納入相應級次的財政預算體系給予保障。人員待遇按屬地化原則處理。環保部門經費保障標準由各地依法在現有制度框架內結合實際確定。
七、 加強組織實施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試點省份黨委和政府對環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負總責,成立相關工作領導小組。試點省份黨委要把握改革方向,研究解決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試點省份政府要制定改革實施方案,明確責任,積極穩妥實施改革試點。試點省份環保、機構編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協力推動。市縣兩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改革工作順利開展、環保工作有序推進。
環境保護部、中央編辦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分類指導和跟蹤分析,做好典型引導和交流培訓,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研究出臺有關政策措施,重大事項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涉及需要修改法律法規的,按法定程序辦理。
(二十一)嚴明工作紀律。試點期間,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財經紀律等各項紀律,扎實做好宣傳輿論引導,認真做好干部職工思想穩定工作。
(二十二)有序推進改革。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開展試點工作,并積極做好前期準備。環境保護部、中央編辦根據不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特點和環境問題類型,結合地方改革基礎,對申請試點的省份改革實施方案進行研究,統籌確定試點省份。試點省份改革實施方案須經環境保護部、中央編辦備案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試點省份要按照本指導意見要求和改革實施方案,因地制宜創新方式方法,細化舉措,落實政策,先行先試,力爭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試點工作,形成自評估報告。環境保護部、中央編辦對試點工作進行總結評估,提出配套政策和工作安排建議,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后全面推開改革工作。
未納入試點的省份要積極做好調查摸底、政策研究等前期工作,組織制定改革實施方案,經環境保護部、中央編辦備案同意后組織實施、有序開展,力爭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調整工作。在此基礎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進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機制,確保“十三五”時期全面完成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務,到2020年全國省以下環保部門按照新制度高效運行。(完)
編輯:楊嵐
關鍵詞:執法 機構 環境保護 環保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