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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符合規定生第三孩及以上者或繳社會撫養費
草案還規定,對非婚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當事人,每非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征收。
為維護公民的知情權,確保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工作公開、公正,草案結合計劃生育工作實際,增加了第十七條作為子女數量的計算標準,規定“當事人子女的數量,指當事人雙方曾生育和收養、并存活的子女數量之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另外,草案根據本市撤縣設區以及部門職能調整等對部分文字進行了調整,將原條文中“市和區、縣”修改為“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草案根據市統計局發布《北京市2015年暨“十二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中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都統一使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數據指標項的名稱,將原條文中“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修改為“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為確保條文前后表述一致,草案將“違反規定生育”統一改為“不符合規定生育”。
編輯:楊嵐
關鍵詞:子女 生育 撫養費 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