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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承攬北京市某局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系統、執法監督平臺等項目,北京一公司總經理朱某分別向北京市某局處長周某、副處長呼某和曹某行賄共計90萬元。近日,記者獲悉,市二中院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朱某單位罰金50萬元,判處朱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此外,記者了解到,呼某、曹某和周某除收受朱某錢財外,還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受賄罪,分別被市二中院、朝陽法院判處11年、3年6個月和3年有期徒刑。
■指控
承攬工程行賄某局三處長
據檢方指控,朱某于2010年至2014年間,為承攬北京市某局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系統項目、更換市局程控電話交換機及配套系統建設項目和執法監督平臺項目等,先后多次給予該局信息通信處原副處長呼某、曹某,該局科技信息化部有線處原處長周某錢款共計90萬元。2015年3月25日,朱某被查獲。
今年6月8日,該案在市二中院開庭審理。在庭審中,朱某當庭認罪,其稱自己無前科、社會危害性小,希望法院酌情對其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承攬北京市某局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系統等項目時違反法律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被告人朱某作為該公司的總經理,系行賄行為的具體實施者,應認定為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
鑒于朱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具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情節,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使用緩刑;另外,朱某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對被告單位可認定為自首。
綜上,市二中院一審以犯行賄罪,判處被告單位罰金50萬元,判處朱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編輯:楊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