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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終結“工傷48小時認定”的制度性冷血
深圳某廠女工腦死亡后家屬仍堅持治療但終告不治,要求認定工傷,因超過法定搶救時限遭人社部門拒絕,雙方最后對簿公堂家屬敗訴。按照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從表面上看,此事的導火索是醫學的死亡與法律的死亡定義的不統一,但從根本上說,還是一個法律適用的問題。如果依循“48小時認定”條例,就必然存在這樣一個悖論:為了獲得工傷賠償,當事方必須殘忍地做出將搶救時間限制在48小時內的決定。姑且不說隨著醫療技術的提升,一些疾病的合理搶救時間本身就可能超出48小時之外,讓病人家屬做出這樣明顯有悖人倫常理的決定,著實讓人很難接受。
那么,這個看似不合理的“48小時認定”所由何來呢?從工傷保險條例本身來說,它保護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發生傷害的情形,所以,“48小時”的立法本意,應是為了“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的范圍”而做出的限制性規定。試想一下,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進而住院治療,如果沒有時間限制,便可能發生不利于用工企業和國有資產保護的情形。
于此,從家屬方來說,法律不應鼓勵他們采用利己的方式, 讓親人在48小時內死亡以獲得工傷賠償。而對當地社保局和法院來說,駁回家屬方面的工傷認定請求,似乎也是有法可依的。那么,“工傷48小時認定”的法理沖突,以及造成事實性的制度性冷血,是否就無解了呢?
現代司法文明中,最核心的要義便是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兜底。從工傷保險條例近年來的修訂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來看,也側重于權利的救濟,2014年的司法解釋中,把“下班順道買菜出意外算工傷”,便是最好的例證。
此外,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也越來越強調司法條例“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的統一。換句話說,司法機關既要遵循法律條文的細則要求,同時也要發揮司法能動性,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做出更人性化的司法判決,以實現司法尊嚴和公平正義的平衡。揆諸報端,這樣的案例并非沒有,2008年,在廈門發生過“利用呼吸機延續病人生命超過48小時后死亡的,也被‘視情況認定工傷’”。
當然,司法能動性固然值得鼓勵,但是,要從根本上終結這種制度性冷血,依然在于律法的修正。畢竟來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認定,才是更可靠的路徑依賴。就工傷認定條例來說,這里的“48小時”應有更立體、更合理的建構,既要考慮時間界定的科學性,也要兼顧特殊情形的合理性。曾有專業人士便提出,可在其后加上“經搶救后依賴呼吸機等輔助設備維持生命的,不受48小時的限制”。如此一來,便能規避該條例在實踐中的現實沖突。 (高亞洲)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工傷48小時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