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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團黨委原常委宋志國獲刑 曾5萬購130萬房產
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并非法獲利,近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新疆兵團黨委原常委宋志國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師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志國犯受賄罪,于1月29日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院遵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指定管轄決定,于2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期間,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5月11日法院審理了此案。
經查,2009年4月25日,時任新疆兵團黨委常委、第八師黨委書記、政委,石河子市市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的宋志國,率團赴浙江某實業紡織有限公司考察。宋志國在其入住的大酒店房間內,收受某紡織公司董事長朱某所送現金80萬元和價值12900元的黑色LV男式背包一個。2009年9月,某紡織公司順利收購新疆石河子某紡織有限公司。上述贓款已退賠,贓物已追回。
2007年至2011年,宋志國利用擔任兵團黨委常委、第八師黨委書記、政委,石河子市市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先后收受石河子開發區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王某所送住宅1套,商鋪4套,價值1345132.77元。2013至2014年,宋志國先后將某小區住宅1套、1間商鋪出售,出售所得款項150萬元。宋志國還通過出租上述房屋,非法獲利560167元。贓款、非法獲利已退賠,另外3間商鋪已查封、扣押在案。
編輯:楊嵐
關鍵詞:宋志國 新疆兵團黨委原常委 宋志國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