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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要找準司法寬嚴相濟的平衡點
可以說,這項制度是落實我國司法寬嚴相濟政策的一個樣本,其意義在于:一來,有助于準確查明犯罪事實,及時有效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和諧穩定;二來,能夠體現現代司法的寬容精神,通過制度設計推動坦白從寬制度化、體現罰當其罪,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再者,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同時,能針對當前“案多人少”等客觀司法現實,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在更高層次上實現公正和效率相統一。
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試點,要始終堅持公平正義這條法治的生命線,找準司法寬嚴相濟的平衡點。“從寬”,不等于“從松”。寬嚴相濟“寬”到什么程度,是有明確界限的。比如,即便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認罪認罰,刑事司法堅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能變,不能降低證明標準或者取消庭審程序;又比如,一些罪行極其深重、影響極其惡劣的案件,即使認罪認罰也不具備從寬的條件,這些范疇會進一步細化、明確;再比如,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能等同于美國式的辯訴交易制度,不允許存在罪名、罪數交易。
此外,為了在“認罪認罰從寬”時充分體現人文關懷,對于被害人應該充分保障其發表意見的權利,作為借鑒和參考,對于犯罪嫌疑人、案件被告人,應該使其充分理解政策的含義,允許律師全面介入,防止被告人因不懂法而非自愿認罪,更要避免出現“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
人們有理由相信,隨著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不斷推進,制度的設計會得到不斷細化、完善,試點的經驗也會得到不斷總結、吸收,司法寬嚴相濟的政策將得到更好落實,進一步提升我國司法工作水平。(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 找準 司法寬嚴相濟 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