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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應反映互聯網時代特點

——訪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

2016年08月24日 10:30 | 作者:張璁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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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編纂是當下理論界與實務界高度關注的一件大事。從各國歷史來看,每一部民法典的編纂,無不反映了當時經濟社會的新特點。在互聯網經濟日益嵌入每個人生活的今天,編纂民法典將面臨什么新問題?對此,記者采訪了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

周漢華

周漢華

記者:此次民法總則草案中融入了不少網絡經濟的新元素,這反映出民法典編纂出現了什么新的動向?

周漢華:網絡時代最大的特點,是建立在信息通信技術基礎上各種網絡平臺的出現。作為典型的雙邊市場,平臺改變了傳統的生產方式與信息傳播方式、社會組織形式,融合了生產與消費的邊界、信息制造與信息消費的邊界,推動大眾供給與大眾需求的結合,推動交換經濟向分享經濟的過渡。

財富集中、權力轉移與秩序重構,是網絡時代的三大明顯特征。在網絡時代編纂民法典,必須對這種轉變有深刻的認識。這一次的挑戰是信息文明對工業文明的挑戰。

記者:具體而言,民法典編纂中的哪些內容在網絡經濟中可能會遇到挑戰?

周漢華:比如說民法中的所有權原則、合同自由原則、過錯責任三大原則,都可能在互聯網時代面臨巨大挑戰。

例如,對于平臺適用的“避風港原則”是網絡產業發展的最重要原則,既不能簡單套用過錯責任原則,更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這其中就隱含了傳統民法觀念與網絡時代新觀念的沖突。對于法律的不同解釋與適用,會對整個網絡經濟、網絡社會發展帶來決定性、致命的影響。民法典需要思考應該如何緊貼時代要求,貫穿推動社會進步的基本原則,體現時代特點。沒有這種高度的把握,民法典的意義會受到影響。

再以名譽權和隱私權為例,在傳統的民法解釋體系與司法實踐中,其根本特征都是被侵犯后會導致主體的社會評價降低為基本認定標準。不過在網絡經濟模式下,個人的行為都已數據化,對個人數據的侵犯并不一定會降低個人的社會評價,甚至會提升社會評價,但必然會侵犯個人的權益。因此,目前國際趨勢是將個人數據權利公法化,而如果用傳統民法人格權理論與制度來保護數據權,就力有不逮。因此,要避免傳統民法思維的束縛,從而科學界定民法典的調整范圍。

記者:您對網絡經濟蓬勃發展背景下進行的民法典編纂有什么期待?

周漢華:新編纂的民法典應當保持一定的開放性。體系的完備性與開放性一直是一對矛盾,首先法典編纂當然需要體系的完整性,否則就失去了法典編纂的意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建立在社會關系相對清晰、簡單、明確基礎之上的體系化法典設計,在網絡時代,可能難以與新的社會結構匹配,這就要求保持法典的開放性。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民法典 編纂 互聯網時代 網絡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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