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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自然留下最好的風景
——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專題調研綜述
調研者說
朱維群:科學有效地提升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水平
8月9日,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調研組結束了在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的實地調研。與此同時,有關部門的協同調研仍在進行中。兩地在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果?遇到了哪些實際困難?如何更好地提高管護水平?對于這些問題,本報記者專訪了調研組組長,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主任朱維群。
朱維群表示,1956年我國建立第一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廣東鼎湖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到2014年底,全國已建立各種類型、不同級別的自然保護區2729處。實踐證明,自然保護區的成立和建設在保障國家生態安全、糧食安全和國土安全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朱維群說,內蒙古、西藏兩地嚴格認真貫徹中央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政策,切實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類型比較齊全、分布比較合理的自然保護區格局,區域內的生態功能進一步增強,取得了不錯的成績和經驗,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我國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水平的現狀。
朱維群說,我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工作起步較晚,大部分處于邊疆民族地區、艱苦邊遠的貧困地區,在經濟社會各項改革不斷深化的背景下,目前依然存在諸多待解的難題。在與內蒙古、西藏兩地政協、有關部門座談時了解到,1994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在的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不足以震懾、約束種種破壞行為;管理機制不健全、保護與開發的矛盾突出;投入資金不足、人員編制不夠。這些問題都不同程度地呈現出緊迫性。
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問題日益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為此,朱維群建議,應加強頂層設計,理順體制機制,將不同時期、不同部門出臺的有關保護區的法規文件在概念、政策、措施各方面一致起來;明確政府與主管部門職責,各有關部門之間既要有分工,各負其責,又要協同一致,形成有效的運作體系。加快自然保護區立法進程,及時將成熟的條例上升為法律,提升自然保護區法律地位,增強法律的執行力度。優化調整各種功能區的劃分,科學解決環境保護與地方經濟發展、百姓生產生活之間的矛盾,既不能違背實際情況,過分擴大保護區范圍,也不能從一時一地的局部利益出發,以各種名義壓縮保護區范圍,削弱保護區職能。通過健全生態補償機制,加大對保護區所在地的生態補償力度,充分調動有關地方群眾參與保護區工作的積極性。通過轉移支付的形式支持自然保護區管理建設,積極動員和吸收社會資金參與保護區建設;加強保護區一線科研人員和監測手段的配置,支持將更多高科技手段運用于環境保護的監測和管理。(記者 劉彤整理)
編輯:薛鑫
關鍵詞: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 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 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