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旅客可獲“先行賠付”
對于在航空運輸中造成的人員傷亡,《修訂稿》增加了“先行付款制度”和“訴訟權利”的條款。
《修訂稿》第131條規定,因民用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傷害的,承運人應當向有權索賠的自然人不延遲地先行付款。
另一方面,《修訂稿》強調“先行賠付”是為保障旅客利益不受損,但并不構成對事故責任的承認。“該先行付款不構成對責任的承認,可以從承運人隨后作為損害賠償金支付的任何數額中扣除。”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民航法 飛機 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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