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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修訂征求意見 14類非法干擾行為明確處罰
■14類非法干擾行為
(一)劫持飛行中或者地面上的航空器;
(二)在航空器上或機場扣留人質;
(三)強行闖入航空器、機場或者航空設施場所,沖闖航空器駕駛艙,強行攔截航空器;
(四)非法將武器、危險裝置或者材料帶入航空器、機場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五)謊報險情、制造混亂、散布諸如危害飛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機場或民航設施場所內的旅客、機組、地面人員或者公眾安全的虛假信息。
(六)違反規定使用手機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電子設備的;
(七)在航空器內使用火種、吸煙的;
(八)強占航空器內座位、行李架的,堵塞、強占值機柜臺、安檢通道及登機口的;
(九)盜竊、故意損壞、擅自移動航空器設備以及機場內其他航空設施設備,強行打開飛行中航空器應急艙門的;
(十)妨礙機組人員、安檢員履行職責或者煽動旅客妨礙機組人員、安檢員履行職責的;
(十一)在航空器內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
(十二)破壞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信息和通信技術系統及用于空中交通管制設備設施的;
(十三)辱罵、毆打機組人員、安檢員、機場地面服務工作人員的;
(十四)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擾亂航空器內、機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編輯:楊嵐
關鍵詞:航空器 征求意見 民用航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