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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巨貪案件群體化現象明顯 習慣用江湖規則辦事
原因分析
“小官巨貪”案件產生的主要原因是:
價值觀念錯位,放松職業道德約束。在查辦的“小官巨貪”案件中,涉案人員大多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但不能正確對待名利得失。有的涉案人員對自身職務、收入不滿,以致心理失衡,用腐敗來補償職位不高帶來的“被剝奪感”;有的涉案人員認為權力不用“過期作廢”,只要不被人察覺即可;還有的涉案人員迷戀不良嗜好,難以自拔,不惜以身試法。
圖二:2012年以來鎮江市“小官巨貪”案件涉案金額情況
法治觀念落后,習慣于權力運行潛規則。在所查案件中,涉案人員大多長期扎根基層、關系網錯綜復雜,極易出現權力尋租;有的基層干部素質不高,缺乏法治信仰,習慣于運用“市井智慧”和“江湖規則”辦事,加之權力運行高度集中,資金管理與分配隨意性大,缺少合理監督制約和有效防控風險機制。
監督體系不健全,權力尋租具有一定空間。基層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權力監督不到位。同時,不少“小官”長期處于關鍵崗位,人脈關系復雜,很容易形成監管“盲區”。
編輯:楊嵐
關鍵詞:案件 查辦 基層 小官巨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