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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問題產品下架 產品召回:這事兒誰說了算
宜家“召回門”事件幾經波折,終以廠商服軟告終。人們關注:究竟產品出了什么問題需要進行召回?啟動召回程序與產品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有必然聯系嗎?普通消費者發現產品缺陷后有哪些渠道可以申請產品召回?如何讓召回制度在保護消費安全方面發揮更大作用?本報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編 者
哪些產品、出何種問題要召回?
我國消費品召回目錄主要包括兒童用品和電子電器產品;三大條件齊備才啟動召回。
“以前接觸‘召回’這個概念,都是汽車企業出面發出聲明。最近宜家召回抽屜柜事件成為新聞熱點,我才知道普通消費品也適用這一制度。”在北京某媒體工作的徐女士問:消費品衣食住行、林林總總,哪些產品適用于召回制度?究竟發生哪些問題才會啟動召回?一般的質量問題會召回嗎?
理論上,我國所有消費品都適用于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鑒于消費品量大面廣的情況,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根據消費類產品存在傷害及安全隱患的風險程度,我國目前對消費品召回實施目錄管理,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制定。”質檢總局執法司有關負責人說。
據了解,我國的消費品召回目錄主要包括兒童用品和電子電器產品兩大類。其中,兒童用品主要包括11個二級目錄產品,具體為兒童文具、兒童用紙制品、兒童鞋類、兒童服裝等,電子電器產品主要包括9個二級目錄產品,具體為家用電器、照明電器、電信終端設備等。目錄外的商品如需實施召回,可參照《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執行。
對煙草及其制品、機動車產品、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產品召回,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有專門規定。
產品發生哪些問題需要啟動召回?
“產品同時具備三種條件,就可以被認定為缺陷產品,可以啟動召回。”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這三大條件包括: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在同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產品中普遍存在;因設計、制造或警示標識等原因而導致危險。
需要強調的是,被召回產品的危險情形必須具有普遍性,比如廣泛存在于同批次、型號或類別的產品中,而不僅僅是個別產品。
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解釋,“同一批次”是指用同樣的設計、同樣的原材料、同樣的制造工藝等制造出來的所有產品;“同一型號”是指相同型號的所有產品;“同一類別”是指具有相同特性或相同功能的所有產品。因此在召回公告中,企業往往會注明產品的生產日期及型號。
“‘同一批次’在不同產品、不同企業中有不同的情況,例如一個班次生產的產品、同一批原料產出的產品、同一個時間段生產的產品都可以認定為同一個批次。”該負責人說,只要被認定為缺陷產品,生產者都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并對該批次、型號或類別的產品全部實施召回。
從2008年起到今年7月底,我國共實施了缺陷消費品召回524次,召回產品數量1243.4萬件,涵蓋電子電器、兒童用品(兒童玩具)、家具、日用紡織品和服裝等8大類產品。既有進口產品依照我國制度進行召回,如北京盛世恒隆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召回的英國進口滾筒干衣機;也有出口到國外市場的產品依據國外法律法規實行召回,如格力在美國召回除濕機。
問題企業為何頻頻抵賴?
啟動召回與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并無必然聯系;法律制度不健全,缺陷認定能力不足,是兩大“軟肋”。
宜家“召回門”事件中,產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成為廠商最初推諉召回的借口。啟動召回手段與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有必然聯系嗎?
“二者并無必然聯系,這在國際上也是慣例。”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即使產品符合國家標準,也可以被認定為缺陷產品。
“產品缺陷包括兩種情形: 標準符合性缺陷和非標準符合性缺陷。”他解釋道,所謂非標準符合性缺陷,表現為產品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中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此類缺陷在兒童玩具的召回中表現得最為突出;標準符合性缺陷則表現為雖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中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但仍然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這種情況在電子電器產品中較為普遍。
“同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相比較,為什么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次數、召回數量以及所涉產品種類等均與上述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質檢總局執法司有關負責人說,法律制度不健全、產品缺陷認定技術能力不足,是我國召回制度實踐中的兩大瓶頸。
“此次宜家事件,廠商最初一直拿標準說事,就是拿住了我們召回制度在法律層面和檢測技術方面的‘軟肋’。”該負責人表示,我國的召回制度之所以在實踐中屢次遭遇尷尬,不在于各國標準有多大差異,或者我們的標準比國外的低,究其根本是我國至今為止都沒有一部具有全國統一效力、覆蓋產品領域廣泛且可實際操作的消費品召回法律規定,導致有些企業心存僥幸,頻頻抵賴。
“我國現有消費品召回立法除《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是國務院行政法規外,其他均為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囿于其法律層級限制,難以對生產企業形成有效的威懾力。完善召回制度,增加制度的執行力,彌補法律層面的疏漏,是當務之急。”這位負責人說。
同時,現有技術支撐能力的不足,也是目前我國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工作遭遇的一大困境。實踐證明,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必須具備專業、獨立的技術檢測能力,才能保證對產品缺陷判定結論的科學性和可靠性,保障召回監管的公正性。然而我國現有的技術支撐能力,還滿足不了社會對缺陷消費品實施召回的需求。
普通消費者可以發起召回嗎?
投訴舉報是召回的重要信息來源;對耍賴企業應“拉黑”“設卡”,限制其發展。
“前幾天,孩子在床上蹦跶時,木床的幾根床撐一起折斷了,斷口尖尖的,把床墊都扎破了,想想挺后怕,這要是傷到人怎么辦?”徐女士說,她發現用作床撐的木條,都是有根節的劣等木材,“廠家把有問題的材料用在消費者看不見的地方,這種做法肯定不是個例。”
像徐女士這樣的普通消費者,發現這類質量問題,能申請召回嗎?
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如果發生消費品質量安全問題、傷害事故,消費者可以向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提交線索,或者向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12365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召回管理部門通過對相關信息的收集、統計和分析,找出問題、發現缺陷。
缺陷消費品召回的實施是一個系統工程,從信息收集、缺陷調查、風險評估、召回實施到召回效果評估,每一個環節都離不開社會公眾和消費者的廣泛參與和配合。國外的很多產品召回案例說明,除了法律制度約束到位,消費者不依不饒地維權,成為迫使廠家召回缺陷產品的重要力量。
如果企業拒絕召回怎么辦?
根據缺陷信息的分析結果,質檢總局將視情況決定是否啟動缺陷調查。缺陷調查可能產生三種情況:
若生產廠商確認其產品存在缺陷,則會主動提出召回。
若廠商能夠證明其產品不存在缺陷,并經專家組技術評估確認不存在批量性安全隱患的,則不需進行召回;不然,就要進入異議處理階段,由相關專家或權威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或者技術鑒定。
若最終認定該問題涉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缺陷,質檢部門將責令企業實施召回,督促企業履行召回的法定義務。
責令召回遭遇企業拒絕怎么辦?
“法律法規對生產者不履行與缺陷產品召回相關義務的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和處罰。”質檢總局執法司有關負責人說,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例,責令召回企業拒不召回的,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專家指出,對這些耍賴企業,應將其劣跡記錄在案,通過各部門信息聯網共享,使其在申請建設用地、增設分支機構、銀行貸款以及享受稅優政策等方面受阻,“通過‘拉黑’‘設卡’,讓那些耍賴企業在市場上寸步難行。”(記者 李心萍)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問題產品 下架 產品 召回 誰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