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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出事故,平臺有責任嗎
從公共利益出發,要求平臺強化安全監管,在駕駛員準入、車輛準入等方面,必須積極作為,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身就是公共安全的要求,也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2015年9月,一輛滴滴“網約車”與一輛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網約車”負全責。小轎車司機于是將“網約車”司機、車主、滴滴平臺運營者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日前,北京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在“網約車”上周剛剛獲得合法地位的當口,這起案件的未來走向顯然備受矚目。畢竟,“網約車”發生事故或傷害事件之后,責任如何分配,不僅僅關系到事故雙方的爭執,也關乎社會的公共安全,不可不慎。有關方面有必要以更審慎的態度、更明晰的司法裁定,傳遞給社會一個明確的信號。
具體到這起事件中,有一個難題無法回避,即現行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能夠用作法庭裁決的依據嗎?
對于網絡約車服務中出現安全事故這一情況,《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也就是說,網約車平臺公司需承擔承運人責任。而該案卻發生在《暫行辦法》出臺之前的2015年,依據“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則,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
果如此,則又很可能會出現現行司法實踐與新規沖撞的尷尬局面,從而違背法治精神。
其實,在平臺責任的問題上,此前并無明晰的法律界定,甚至連“網約車”是否屬于營運車輛都沒有明確說法。也就是說,現在的新規并不與此前規定沖突,此前本來就沒有相關規定。非但二者沒有沖突,新規還明確了平臺的責任。
此外,網約平臺承擔安全責任也并非沒有先例。據報道,今年6月3日,長沙“滴滴”司機李某與乘客馬某因拼車發生糾紛,持刀將馬某砍傷。案發后,“滴滴”發布聲明稱:除了協助對行兇者進行制裁和索賠外,“滴滴”還將啟動相關的保險和賠付機制,全額墊付馬某的醫療費用,并按照平臺規定給予其他經濟賠償和補助。
所以說,從公共利益出發,要求平臺強化安全監管,在駕駛員準入、車輛準入等方面,必須積極作為,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身就是公共安全的要求,也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
不必諱言,目前在“網約車”蓬勃發展的同時,安全隱患也如影隨形,必須予以高度重視。今年3月底,據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通報,深圳網絡約租車駕駛員招錄普遍存在把關不嚴的問題。據公安排查,深圳市網約車駕駛員中發現有吸毒前科人員1425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1661名,還有肇事肇禍精神病人。
當然,從網約平臺方面講,有些政策瓶頸也需要解決。比如,網絡平臺若想了解參與者的歷史信用信息、犯罪記錄等,仍存在很大的難度。在這方面,政府也該創新管理,降低門檻,幫助企業方便獲取相關數據。
無論如何,如何使網約車在放開后得到切實有效的監管,以增進整個社會的便捷與安全,對政府與市場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胡印斌)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網約車 出事故 平臺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