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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兒童不得獨居”是雙向責任
陜西省政府日前發布《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提出將確保農村留守兒童不因貧困而失學。意見要求,未滿16周歲的留守兒童不得獨居。
確保未滿16周歲的留守兒童不得獨居,陜西的做法很有針對性。要求外出務工人員要盡量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陜西的做法,與國外的類似規定有相似之處,都是以硬性的要求來強制監護人盡好監護職責。就算把孩子留在家鄉,也需要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不過如何確認留守兒童是否遇到困難,是否處于獨居狀態,需要相關部門負起責任。今年5月25日,國家衛計委發布《關于做好農村留守兒童健康關愛工作的通知》,要求相關部門對在工作中發現的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必須強制報告。
關愛保護留守兒童,首先需要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但政府部門也要對留守兒童多一些關愛與幫助,比如家庭確實有困難,導致留守兒童暴露于意外傷害與不法侵害等危險之中的,政府需要介入,對留守兒童進行保護,而對于沒有盡好監護主體責任的父母,也需要有懲戒措施。
這一規定,需要相關部門及監護人雙方都承擔相關責任才能得到有效落實。還更應該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之困,如讓農民不用出遠門就能養家糊口,如要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讓外來務工人員孩子能與城市孩子享受平等的各項權利等等。(戴先任)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留守兒童 不得獨居 雙向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