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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回手機幾番折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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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早上乘客周旭打專車上班,下車時將手機忘在副駕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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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晚上專車司機和周旭三次通話,均否認撿到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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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下午4點司機改口承認 撿 到 手機,要求轉賬1000元酬金后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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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下午6點兩人約定次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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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6點40分司機交易前突然改變見面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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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7點30分司機委托一女子和周旭見面,收取1100元后交還手機專車平臺:司機被永久封禁但沒法強制他退錢
20日晚10點,涉事專車所屬專車平臺公關負責人告訴記者,20日下午接到記者反映后,馬上聯系到涉事司機丁強,“他承認撿到乘客手機,并且收取了1100元報酬。”該負責人說,目前平臺已對丁強的賬號和車輛實行永久封禁,并要求他退還乘客1100元,“丁強態度十分惡劣,說既然已經封號,就不要再找他了……”
該負責人說,專車平臺不是公檢法機關,只是一個公司,無法強制采取措施逼迫司機退錢,“對于給乘客周旭帶來的不便,平臺深表歉意。1100元報酬屬于民事問題,建議乘客向警方報警求助”。
法律尷尬
丟了東西拿回來并不容易
為了討回手機,周旭曾經向法律人士求助。律師告訴他,撿了別人東西不還,并據此索要金錢,大體上可以依據其涉嫌侵占罪、敲詐勒索罪向公安機關求助,但實際上,涉嫌上述兩條罪名在公安機關有一定的立案標準。周旭的蘋果6S手機入手價為4500元,達不到公安機關的相關立案標準。此外,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內,只有盜竊、詐騙、哄搶、敲詐勒索等情形,才會被處以治安拘留。丁強撿手機的情形,也明顯不符合這條。
問了一圈以后,周旭才發現,手機丟了,即使知道它在哪里,要找回來也不容易,除非走民事訴訟程序,但為了一部手機打官司,在很多人看來耗時費力劃不來。
律師說法
撿到手機無權占有但可主張合理報酬
對于丁強撿到周旭手機,并據此索取一定報酬,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陳楊律師認為,按照《物權法》第10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在此事中,司機丁強拾得周旭的手機,應當及時返還,不能私自占有。同時,丁強可以向周旭索取合理報酬。
在乘客提出可以支付報酬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對報酬進行約定,若乘客不同意司機提出的金額,可采取法律手段起訴司機。但乘客若最終同意按照司機提出的金額支付報酬,在司法實踐中,極可能被視為雙方對酬金數額達成一致,乘客若要求司機返還報酬,事后很難得到法律支持。陳楊說,《刑法》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就是敲詐勒索。按四川相關規定,敲詐勒索罪起刑金額為3000元,而丁強索取的1100元達不到標準,因此不能以敲詐勒索追究其刑責。
同時,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的立案標準是1萬元,而周旭的這部手機僅價值4500元,未達到立案標準。
陳楊說,我國法律并未規定拾得人主張報酬的標準。但需要注意,法律規定了索酬金額必須符合拾得人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而不是“獅子大開口”,否則就會從合法變成違法。
國外對此類問題也標準不一,如意大利、俄羅斯、日本等國法律規定,拾得人可以主張不超過拾得物價值20%的酬金。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