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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種情形人民監督員可監督檢察機關
讓人民監督員更有代表性——最高檢、司法部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
為規范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日前,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最高檢印發《關于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下稱《規定》)。記者就兩個文件的有關問題采訪了最高檢、司法部有關部門負責人。
記者:人民監督員為何由司法行政機關選任管理?公民具備什么條件可以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如何體現人民監督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司法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監督司法的直接形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明確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人民監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人民監督員,實現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外部化,有利于體現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外部監督屬性,更好地促進國家民主法治建設。
《辦法》著眼于建設一支具備較高政治素質、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扎實群眾基礎的人民監督員隊伍,重點規定了人民監督員的職責定位、選任管理方式機制、履職保障等事項。既嚴格規范了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條件、程序,確保監督實效,又充分體現了人民監督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在選任管理上有別于國家公職人員,確保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工作符合國情,適應監督工作實際需要。
《辦法》還明確了擔任人民監督員的一般條件,明確受過刑事處罰的或者被開除公職的,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在職工作人員和人民陪審員等也明確規定不列入選任對象。
為體現人民監督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辦法》規定人民監督員人選中具有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一般不超過選任名額的50%。人民監督員每屆任期五年,連續擔任不超過兩屆。人民監督員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辦法》還明確每個縣(市、區)人民監督員名額不少于3名,保證人民監督員地域分布的廣泛性。
記者:《規定》新增4種監督情形,理由和依據是什么?監督程序一般如何啟動?
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規定》列舉了11種監督情形,與2010年出臺的《關于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相比,新增了4種情形,即: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阻礙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目前,《規定》所明確的監督范圍已基本涵蓋了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現問題的各關鍵環節。
按照以往的規定,除人民檢察院主動啟動監督程序的“擬撤銷案件”“擬不起訴”兩類案件外,其他情形的監督程序均由人民監督員啟動。《規定》擴大了監督程序的啟動主體,明確控告人、舉報人、申訴人和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是監督程序的啟動主體。許多專家學者對此給予一致肯定,認為這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
記者:有人認為,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評議意見被檢察機關采納的比較少,監督效力偏弱,請問《規定》對此有沒有提出解決辦法?
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效力主要體現在啟動程序的剛性和制度本身的倒逼效應兩個方面。人民監督員和當事人一方只要提出監督訴求,就必然啟動檢察機關內部的審查處理和反饋程序,人民監督員和當事人有異議的,還需要啟動監督評議乃至復議等程序。同時,人民監督員制度作為一種監督制約機制的存在本身,對辦案檢察官會產生一種倒逼效應,促使檢察官在辦案中更加嚴格依法辦事,規范司法行為。因此,即便是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評議意見未被檢察機關采納,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本身的效力也已經體現。
為了進一步增強監督程序的剛性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效能,我們在改革中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設計:一是擴大啟動主體,降低啟動監督程序的門檻,增強啟動的可能性和便利性;二是完善監督評議的具體流程,增強評議效果。為了讓人民監督員盡最大可能做到“兼聽則明”,《規定》明確“案件承辦人向人民監督員介紹案情”的同時,還要介紹當事人、辯護人意見。三是增設了復議程序,倒逼檢察機關辦案部門要審慎對待此前的審查處理和監督評議。四是針對實踐中人民監督員反映比較集中的案件知情渠道少、缺乏制度保障等問題,《規定》提出建立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臺賬、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告知等制度,便于人民監督員了解案件辦理情況,更好地發現監督線索,為啟動監督程序創造條件。
記者:如何保障和促進人民監督員依法履行職責?
司法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保障和促進人民監督員依法履行職責,發揮監督作用,是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內在要求。為充分發揮人民監督員制度作用,《辦法》規定了四方面內容:一是信息公開,明確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要公開人民監督員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暢通群眾向人民監督員反映情況的渠道。二是隨機抽選,明確人民監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從信息庫中隨機抽選,通報檢察機關。三是履職回避,明確人民監督員是監督案件當事人近親屬、與監督案件有利害關系或擔任過監督案件訴訟參與人的,應當回避。四是履職保障,明確司法行政機關健全工作機構,選配工作人員,完善制度機制,將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及履職相關工作經費申報納入同級財政經費預算。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人民監督員 監督 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