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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面清單”應是行規與法律的共識

2016年07月14日 09:25 | 作者:高亞洲 |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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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互聯網協會分享經濟工作委員會11日聯合滴滴出行首次明確網約車駕駛人員資格審查的禁入標準,主要是看駕駛人員是否有前科。明確那些有“重大、暴力和危害公眾安全的犯罪、嚴重治安違法、交通安全違法等三大類違法犯罪”記錄者,都將被一票否決、禁止進入移動出行平臺。

網約車的盛行,在給民眾出行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由此而來的出行風險也一直居高不下,各類安全事故頻見報端。就網約車安全來講,最為核心的因素,當然非駕駛人員莫屬。

從目前來看,查驗駕駛人員是否有前科,似乎是確保網約車安全最有效的選擇,這至少成為諸多地方在面對網約車風險頻發時的對策選擇。比如在今年3月,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門在約談網約車平臺時,就專門提到了網約車駕駛人員的“前科”問題。

客觀來說,人有前科,并不意味著他回歸社會后,依然是不值得信任的。從某種意義上講,以“有前科”來否定一個人的就業選擇,有侵犯他們平等就業權的嫌疑。但是,交通運輸服務是一個社會特定行業,它的服務內容和形式決定了從業者必須有相應的門檻。于此,資格審查便有了不容辯駁的合理性,而從最基本的常識出發,那些存在“前科”的人,相較于其他人,無疑存在更大的風險,這樣的合理性,是可以超越于所謂的就業平等權之上的。

從某種意義上講,進行必要的資格審查,也是為了實現更大的平等,畢竟來說,消費者應該有選擇服務對象的權利,而必要的資格審查,只是把消費者的選擇權,進行了前置設定。

由此再來打量首次亮相的“負面清單”,從內容上來看,標準不可謂不具體,“一票否決”也傳遞出標準的嚴苛。尤為可貴的是,該標準也并沒有簡單以前科論事,其合理性和科學性不言而喻。于此而言,這一負面清單的出臺,能大大增加網約車的安全性。

不過,這里的負面清單,還只是單個企業的“自我約束”。它首先是小范圍內的,其次,它的法理基礎也是有所欠缺的。無論是從交通運輸本身的公共性,還是從規則本身的權威性,在自我約束之外,尤其需要外在約束——也就是立法層面的積極發力。

其實,為了規范網約車的發展,2015年10月,交通部曾發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在意見稿中,關于駕駛人員的資格審查有非常具體的內容,對照此次負面清單來看,也是大同小異。只是,這暫行辦法至今仍還是停留于紙面的征求意見稿。

從小范圍的“自我約束”到行規,再到立法設定,負面清單還要走多遠?我們不得而知,從網約車的發展,到公共安全的保障,它必須建立在自我約束與外在約束雙重完善的基礎之上。換言之,當負面清單成為行規與法律的共識時,網約車才能開入春天的快車道。(高亞洲)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負面清單 行規 法律 網約車駕駛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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