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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集體辭職” 請勿藏著掖著
對上市公司高管“集體辭職”僅僅解釋為“工作變動”,不僅是對廣大投資者的不尊重,而且也涉嫌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
在上月安泰集團、錦龍股份、廣電運通等上市公司高管“集體辭職”后,7月11日,有烤鴨第一股之稱的全聚德連發多份公告,稱公司董事長王志強、總經理邢穎、董事張冬梅、董事會秘書施炳豐等向公司董事會申請辭職。
對上市公司來說,高管的人事變動,顯然會對公司運營產生較大影響,更何況是高管的“集體辭職”,其震動效應更是堪比重大重組事項。然而,對此,全聚德的公告僅僅解釋為“工作變動”。
上市公司對高管“集體辭職”的解釋,如此輕描淡寫,很顯然,此舉不僅是對廣大投資者的不尊重,而且也涉嫌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
關于上市公司高管變動的信息披露要求,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中早已明確規定,“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而在全聚德高管“集體辭職”的公告中,僅有簡而化之的“工作變動”,而對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則幾乎是毫無闡述。
這種亂象,目前已經成為A股市場的常態,但是,如果置身于成熟的資本市場,則是相當荒謬的。在美股等海外成熟資本市場,集體訴訟制度能夠使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與上市公司處于同等地位,而不是明顯弱勢。而在A股,中小投資者之所以習慣于投機做差價,這與中小投資者的弱勢地位不無關系——在中小投資者無法有效制衡上市公司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到什么地步,要看監管法規健全到什么地步,以及證監會的監管具體嚴格到什么地步,而在A股的監管慣例中,嚴格的監管、特別是常態化的嚴格監管始終是缺席的,這就導致了,監管部門對違法信披的查處尚且不夠徹底,何況是鉆監管空子的消極信披。
上市公司高管“集體辭職”,全聚德并非是個案,“集體辭職”后的消極信披,全聚德也不可能是最后一案,對此,監管部門有必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之于當下而言,監管部門應該認識到,消極的、不充分的信披,歸根結底是由于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不重視。上市公司的重要股東以及公司內部高管人員對于公司的情況最為熟知,因此也是最容易從中受益的。與之相對應的是,中小投資者往往會成為信息不對稱的最終受害者。這一點,反映的仍然是A股融資市場的不合理定位,或者說重融資、輕回報的不合理特征。這種不合理也反映在近期的一汽涉嫌違規信披,乃至萬科被質疑信披的問題上。尤其是萬科,作為A股公司治理的典范,并且以重視中小投資者知名,而中小投資者事實上在萬科股權之爭中被徹底忽視,所反映的仍然是A股治理的缺陷。
就A股上市公司頻發的高管“集體辭職”而言,上市公司應有健全的人事機制,避免高管集體辭職以及由此給公司經營帶來的沖擊。如果人事震動不可避免地發生了,則應積極主動地說明因果關系、并盡快給出針對性的評估報告。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全聚德 上市公司 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