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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虛擬財產物權明確 大數據產業有望駛入快車道

2016年07月05日 10:57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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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虛擬財產的物權歸屬終于被納入民法總則的討論。

6月27日,在民法典中起統率性、綱領性作用的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并明確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者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此外,草案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第八項還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同時列舉了作品、專利、商標等9種客體,其中包括“數據信息”。

在信息社會中,各類數據、賬戶以及Q幣、網絡游戲裝備等都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怎么確定虛擬財產的權屬,如何保護網民的虛擬財產就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然而,一直以來我國都缺乏對此領域的權屬界定和法律建構,令越來越多有關虛擬財產糾紛的處置陷入尷尬境地。此次草案對虛擬財產物權客體的表態,以及將“數據信息”納入知識產權保護范疇的做法,被認為將開啟對虛擬財產立法保護的序幕。

“此前沒有法律來界定你的數據屬于你還是淘寶”

雖然過去了兩年,但每次想起自己“熬夜打怪”獲得的游戲金幣被人偷走的經歷,劉凡(化名)還是會覺得忿忿不平。

兩年前,劉凡迷上了一款名為“地下城與勇士”的網絡游戲。在一次游戲中,他遇到了另一位玩家的交易請求,對方愿意將一件原本價值1000萬“金幣”的游戲神器以200萬金幣的價位出售。因為自己一直都想要這件神器,劉凡當即就同意了這筆交易。

在支付游戲幣的時候,對方以電腦系統出現故障為由,表示自己的交易出現了問題,于是通過QQ發送給劉凡一個加載不完全的截圖。讓劉凡沒想到的是,等他打開這個截圖后,自己的游戲賬戶開始崩潰掉線,等到重新登錄游戲以后,他才發現自己經營已久的游戲裝備和“金幣”都不翼而飛了。

劉凡找到了這款游戲的客服投訴,并且舉報了交易者,但游戲客服并沒有回復他的投訴。因為這個經歷,劉凡放棄了這個自己鐘愛的游戲。

雖然已經過去了兩年多,但提起來,劉凡依然氣憤而疑惑:“雖然這只是游戲中的虛擬金幣和裝備,但也是我熬夜打怪打了好久才得來的,難道不是我的私人財產嗎?為什么想要申訴找回來都這么困難?”

有著類似疑惑的不止劉凡一個人。在網絡世界中,游戲裝備、各類賬戶、Q幣等虛擬財產被盜的情況時有發生。但是,此前我國尚未建立針對侵犯網絡空間中虛擬財產的法律規則,保護網絡虛擬財產方面的規定基本處于空白狀態。因此,網絡虛擬財產如果被盜用、侵犯,維權之路上往往會遭遇一個難題——怎么證明你的虛擬財產就是屬于你的。這看上去是個有些繞口的問題,但彰顯出的是虛擬財產物權歸屬的模糊不清。

“如果淘寶拿了你的(用戶)數據去盈利,你想告它侵犯了你的虛擬財產,你是告不贏的。因為此前沒有法律來界定你的數據屬于你還是淘寶。”貴陽大數據交易所執行總裁王叁壽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說。

“這個規定是民法總則草案中的突出亮點。”對于上述草案中關于虛擬財產保護的內容,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做出了高度評價。

楊立新表示,草案讓保護公民的虛擬財產有法可依,為涉及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的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他還以網絡店鋪的轉讓為例,進一步說明了草案的意義。“網絡店鋪的ID是由電商平臺提供的,那么電商平臺和網絡店鋪店主之間是一種怎樣的關系呢?是贈予、轉讓還是租賃?”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網絡店鋪這一虛擬財產的物權歸屬,那么當電商平臺和網絡店鋪經營者發生糾紛時,就沒有統一的尺度去評判。

或將開啟大數據產業萬億元產值

在民法總則草案審議話題討論的同時,不少業界人士都認為,若虛擬財產的物權歸屬能得以確定,那么網絡游戲、大數據等行業將獲得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作為國內大數據交易的從業者,王叁壽曾在多個場合提及目前大數據交易面臨的尷尬:雖然通過分析用戶數據可以創造更大價值,但淘寶等網絡平臺并不能光明正大地利用用戶數據進行二次開發和循環利用;而如果網絡平臺私自利用用戶數據進行二次開發和利用,所產生的價值也“跟用戶沒有關系”。

這也正是目前我國大數據產業發展的難題所在。由于對數據的權屬問題并無詳細規定,所以數據的二次開發和衍生數據的價值權屬也比較模糊,造成雖然用戶在享受網絡服務時所產生的數據有其獨特價值,但企業、政府并不能合法地二次開發和利用這些數據,用戶也無法獲得自己的數據所產生的價值。

國家發改委的一份關于推動大數據交易發展的報告顯示,大數據產業發展面臨幾大難題:首先就是數據權利類型沒有明確,無法確定該適用所有權法、產權法、知識產權法哪種法律;其次是數據權利主體究竟屬于數據生產者(個人、企業、政府)還是數據持有者(企業、政法)存在爭議;三是數據的控制和使用權利界限不明,如何分離尚不明晰;四是數據通過互聯網非常容易復制,權屬保護很困難。

王叁壽認為,草案關于虛擬財產的規定可以解決當前數據確權的難題,使數據真正可以被視為一種資產或知識產權。“如果淘寶等平臺上的用戶數據被拿來二次利用,產生的增值收入個人用戶有權要求獲得分成。”王叁壽表示,如果數據無法確定權利歸屬,也就無法進行交易,大數據產業的萬億元產值也就無法開發。

楊立新則主張,衍生數據和數據的二次開發所產生的價值應當屬于數據整理收集者,承認數據的知識產權也便于更為有效地保護數據整理、分析者的利益。

虛擬財產法律體系尚需構建

相比之下,美國、德國、韓國等一些國家在虛擬財產保護上走得更快一步。

2010年11月1日,美國俄克拉荷馬州通過了一項法律,將上傳的數字相片、往來的電子郵件等虛擬財產納入到了遺囑執行范圍中。

在德國,數字遺產是按照普通繼承財產統一管理的,在認證有金錢價值時,在死者死后10年內,其數字遺產的財產權都會受到法律保護。

韓國則直接將虛擬財產認定為財產,屬于物權法上的“物”,具有物的屬性。因此,在韓國法律中,虛擬財產的性質與銀行賬號中的財產本質上并無差別。韓國把虛擬財產等同于“電子貨幣”。

相比國外的經驗,草案關于虛擬財產的物權規定顯得姍姍來遲。而且,在一些業內人士看來,草案對一些虛擬財產的概念還未厘清。重慶大學國家網絡安全與大數據法治戰略研究院院長齊愛民撰文表示,作為因應大數據時代來臨的基礎立法概念,草案關于“數據信息”的規定讓我們看到了民法典的時代性,為大數據產業發展和大數據交易開展奠定了法律規則的基礎,但草案中的“數據信息”是一個同質重復的不當概念。

齊愛民指出,“數據”和“信息”不僅是稱謂不同,而是有獨立的外延和內涵的不同概念,但是相互具有關聯性。因此,齊愛民建議民法總則在審議時應摒棄“數據信息”這一不當概念而使用“數據”作為立法概念。

雖然草案明確了虛擬財產的物權,但在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國內知名互聯網律師趙占領看來,虛擬財產的定義還需要進一步的法律解釋。“什么是虛擬財產,又有哪些虛擬財產能夠受到法律保護,這些都需要進一步確認。”趙占領表示,個人微博賬號、游戲裝備、網站積分等許多虛擬財產的價值都無法衡量,因此在發生糾紛時也難以確定金額,也就難以定罪,這也正是需要法律進一步解釋和規定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宗玉則直言,即使民法總則審議通過,虛擬財產的保護也存在著許多現實問題。“第一是誰管,在虛擬世界中,很多虛擬財產由網絡平臺發行或提供,如果出現了糾紛,作為利益相關者,平臺能否管理好?第二是怎么管,虛擬財產往往儲存在用戶的賬號中,如果賬號持有者不愿意公開信息,那么就無法查證。”王宗玉說。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網絡虛擬財產物權 網絡虛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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