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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狼牙山五壯士為何侵犯名譽權?主審法官釋疑

2016年06月29日 07:39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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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學術自由

是否構成侵權?

據主審法官介紹,被告洪振快認為,其發表的文章是學術文章,沒有侮辱性的言詞,且每個事實都有相應的根據,并非憑空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構成侮辱和誹謗。進行歷史研究的目的是探求歷史真相,行使的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思想自由、學術自由、言論自由權利,任何人無權剝奪。因此,原告提起的名譽侵權訴訟完全不能成立,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此,主審法官表示,保護當事人的言論自由是我國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也是本案裁判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從民法的角度看,表達自由也是民事主體一般人格尊嚴的重要內容。

主審法官說,言論自由并非毫無邊界,應當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為前提。這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關于自由的一般原則,是為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所劃定的邊界。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及其他自由時,都負有不得超過自由界限的法定義務。這是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對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個公民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被告的“學術研究”、“言論自由”不可避免地會侵害五壯士的名譽、榮譽,以及融入了這種名譽、榮譽的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被告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言論自由,作為其侵權責任的抗辯理由,不應得到支持。

專家聲音

我國民法保護死者名譽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已明確:公民死亡后,其名譽權應依法保護;死者名譽權受侵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王衛國認為,自然人死亡后,其一部分的民事權利,特別是財產權利和某些人身權利,因為繼承或者法律關系終止而轉移或消滅,故無死者繼續受法律保護的需要。但是,自然人的具體人格權,包括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以及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益,無論從死者的生前愿望、死者親屬的利益還是社會公共政策看,都有保護的必要。

王衛國指出,死者的名譽權保護不是無限度的,需要考慮兩個制約因素:學術自由和社會監督。他認為,對于死者的評價,特別是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褒獎性評價,不能是“蓋棺定論”。正常的學術研究,可以對死者的生前行為記錄加以考證和評價,以達到去偽存真的目的。當然,學術有自由,行為有規范;監督受保護,論證須嚴謹,濫用學術自由和監督權利侵害死者名譽權的行為是不被法律認可的。

文/本報記者 趙婧姝 綜合新華社等報道


編輯:玄燕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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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主審 法官 名譽權 自由 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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