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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鳥案”為何演續集
真正依法辦案了,辦案者就不要想市恩獲利,當事方不要想賄買受益
河南輝縣大學生“掏鳥案”出現續集。被判刑學生閆嘯天的父親閆愛民到檢察機關自首,曾行賄輝縣市公檢法辦案人員及領導。自首還包括“掏鳥案”中另一人王亞軍的父親王不井,兩人聲稱行賄有9次,數額從幾百元至數萬元不等,有數筆在“掏鳥案”被報道后退回,還有數筆未被退還。
大學生因“掏鳥”被判十年,媒體報道曾制造出話題,一是當事人掏鳥為好玩,二是量刑過重。后事實明確,“掏鳥”實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量刑合乎法律,二審結案。當事人父親行賄辦案人員,此前應未向媒體道及。這可以理解,人家若在二審前想通過媒體報道,來減輕甚至免除刑罰,當然會減輕行為的性質,隱瞞行賄的情節。
現在新出行賄自首一節,進一步坐實媒體被當槍使的內情。媒體降檔犯罪事實,以奇吸睛,名為伸張正義,實則是甘于作槍,良可一嘆。現在掏鳥案二審駁回上訴,大學生要坐監十年,其父親自首行賄情節,也不違一般情理,他們未必是突然正義填膺,而是為子減刑不成,一怒而自當引信,引爆內幕,自作石頭,撞向城墻。
此次行賄自首,尚需查證。若不能查實,他們將是誣告陷害,這一點他們應是深知。若能查實,雖說行賄有罪,但自首可從輕,于受賄者則是一重大問題,查處受賄者,可出兩位行賄人心中一口“惡氣”。由此,事情很大可能會有好看的結局。
值得注意的是,“掏鳥”發生在2014年下半年,對司法機關來說,此時八項規定、群眾路線、反腐倡廉定是風頭正勁,而若按自首所言,各機關辦案人員竟仍在收受賄賂,可謂頂風而上。另一值得注意之處,在于此案判決結果其實可稱合乎法律,“掏鳥”16只,情節特別嚴重,因而有兩人判刑達到10年或以上。實際上,在“特別嚴重”一檔,“掏鳥案”量刑不算“高配”,但倘若不是“掏鳥就判十年”與一般罪刑認知發生偏差,而能充分“理解”只是在起點上量刑,當事人父母也未必生出投告媒體、自首行賄來。
也許“掏鳥案”的連續劇,只是一個因罪刑認知誤差而導致的“錯中錯”事件,倘若不是這樣,行賄也好,不行賄也好,案犯當可安然接受十年的起碼刑期。但也不能不看到,判案不可任意裁量,以及強調辦案終身負責制,還是使辦案人員做到了“合乎法律”。正是這一點,觸發了“掏鳥案”的后續劇情,可以說,依法辦案本身能起到使案件各方干凈辦案的作用。
真正依法辦案了,辦案者就不要想市恩獲利,當事方不要想賄買受益。因此,通過辦案終身責任制、辦案監督等措施,確保依法辦案,不只是有助司法公正,而且有助司法廉潔。(劉洪波)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掏鳥案 續集 行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