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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券商公司債業務在承銷等環節存多個問題
對于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存在惡意造假、嚴重不盡責等失信行為的將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業務資格,并及時立案稽查
■本報記者 朱寶琛
證監會公司債券監管部4月28日發布了《公司債券日常監管問答(三)》,就相關問題進行回答。證監會表示,對于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存在惡意造假、嚴重不盡責等失信行為的,將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業務資格,并及時立案稽查。
對于“目前證券公司債券業務開展過程中,在合規性方面主要存在哪些問題”的提問,證監會債券部介紹,2015年9月份,證監會公司債券監管部對證券公司公司債券相關業務組織開展了全行業自查和現場檢查。檢查中發現證券公司公司債券業務在業務制度,承銷、盡調、受托等業務環節存在多個問題。
一是業務制度未建立健全。包括尚未建立公司債券業務制度體系,部分重要業務制度缺失,已有業務制度但未及時修訂,公司層面缺乏統一制度或相關制度不完善等。
二是承銷業務合規性問題。包括未按規定對債券項目立項和內核,業務部門承攬、立項、承做的執行標準不統一,未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債券業務之間缺乏必要的隔離墻設置,未按規定保留推介、定價、配售等承銷過程中的相關資料,簿記建檔混亂,考核激勵機制重承攬輕督導等。
三是盡職調查業務合規性問題。包括盡職調查不充分,盡職調查涵蓋范圍不全面,留痕不充分,盡職調查底稿中重要內容缺失等。
四是受托管理業務合規性問題。包括未在債券存續期內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未督促發行人設立或規范使用募集資金專項賬戶,未持續關注發行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未在債券存續期內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
那么,對發現的問題將采取何種監管措施?對此,證監會債權部表示,屬于沒有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擬由證監局采取日常監管措施;屬于已經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如出現了募集資金挪用或轉借他人的情況,未在債券存續期內持續督促發行人履行重大信息披露義務等,由證監局核查證券公司是否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若未勤勉盡責,將對證券公司依法依規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特別是,對于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存在惡意造假、嚴重不盡責等失信行為的,我們將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業務資格,并及時立案稽查。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4月14日和4月20日,證監會債券部已經發布了《公司債券日常監管問答(一)》和《公司債券日常監管問答(二)》,就“對于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使用,發行人需要注意什么”“公司債券發行人對信息披露需要注意什么”“證券評級機構現場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有哪些”和“監管部門此次對證券評級機構采取監管措施的標準是什么”四個問題進行了解答。證券日報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券商公司 債業務 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