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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 一場對慈善的“制度體檢”
無論是基于良善社會之培育,還是對現存民間慈善亂象的解決,都需要法律以其制度正當性介入并保護善的基本存在。
今年3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這標志著從2006年提案討論起,十年磨劍,中國慈善制度體系終得建立。那么,慈善立法目的究竟為何?
慈善事業是社會的良心之鏡,其發展水平直接關系到社會總體健全程度。慈善立法固然可以理由多多,但基于人的為善情懷,立法目的只為保護基本的社會公共精神,即“法律當不傷及善”的原則。因此,當前我國立法機構更多地考慮通過法律調整慈善行為,對慈善發展進行“制度體檢”。
從立法目的來說,法律當在不傷及善的原則下更好地保護善。隨著我國社會發展成果的普惠化,民間財富積累和慈善事業同時得以快速發展,慈善行為的社會總量和慈善事業的發展結構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由于缺乏法律規制,社會慈善行為難以得到一致認同,內部管理和慈善渠道的操作規程缺陷,也常常導致出現“因善受傷”事件。比如微信朋友圈呼吁捐助出現了不少影響廣泛的詐捐事例,而“郭美美事件”長久地傷害了公共機構的慈善聲譽。顯然,由于法律規制的缺位,一般公民或法人無法依據法律或章程對照社會或個體慈善行為的合法性,使得自發的慈善行為或剛剛規模化的慈善事業出現了不少亂象,而由于網絡平臺的即時性,一個極小的慈善事件失范,往往都在輿論上演繹成對善的公共傷害。因此,無論是基于良善社會之培育,還是對現存民間慈善亂象的解決,都需要法律以其制度正當性介入并保護善的基本存在。
從立法功能來說,法律通過其強制引導,使善得以最大限度的弘揚。制定一部符合我國慈善事業運行的專門法律,檢視我國慈善活動的現狀,并對之進行統一規范,一方面以治理我國社會慈善活動中的亂象,保障良好的慈善行為得以弘揚;另一方面通過合理規制,在主體定位、地域規制、行為規制、財務信任、權利義務等方面做到章制明晰,有法可依。這也意味著通過立法承認法與道德之間的固有張力,即法律不僅要保護善、鼓勵善,更要規范善,以避免因制度缺位而使得大量慈善行為被傷害、被壓制,保障善得以最大限度的弘揚。慈善是對良心憐憫的敬畏,對道德律令的崇尚。法律站好道德的底線,引導社會求善、懂善、行善、慎善,而這正是法律在面對慈善時的審慎原則。
從立法價值來說,通過立法預測和立法導向,更好地釋放社會的慈善活力。古人云,“立法施教”。立法的價值在于避免法律過多介入慈善行為,導致法律與道德的急劇沖突,使得本應由道德引導的善受到法律傷害;或者法律干預不足,純粹依靠道德號召施行慈善行為,而使社會總體慈善淪入作秀或偽飾,進而使善受到道德傷害。針對我國慈善事業的“民間慈善”和“全能政府”各自的不足、慈善事業發展缺少宏觀性頂層設計以及慈善發展往往遭遇信任不足、監管失調等新問題,如何通過立法既賦予民間慈善活動更大自主權,讓社會慈善活力不斷孵化、成長,又能通過科學的規范體系,培育社會慈善組織、完善社會救助保障、創新社會和諧治理,不斷考驗著立法者的智慧和勇氣,而這正是慈善立法的價值所在。
法律不能強迫人行善,但法律的優秀精神在于為善提供程序保障。通過立法對慈善進行“制度體檢”,不僅要求社會運行需要倡導慈善行為,更要通過法律對施善者予以關懷。只有這樣,慈善法才是一部“保護善的法”。
(作者系重慶第二師范學院副教授)
編輯:王慧文
關鍵詞:慈善 法律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