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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不夠本”是對血鉛兒童的二次傷害

2016年04月13日 15:04 | 作者:汪昌蓮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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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湖南衡陽市衡東縣“兒童血鉛超標”訴訟案二審宣判,該案原告、血鉛超標兒童家長索賠206萬,判決賠償2.6萬,引發公眾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關注。4月11日,該案原告之一、血鉛超標兒童家長徐穩軍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們已經向湖南省高院遞交申訴材料,并獲受理。(4月12日澎湃新聞)

因一家化工企業污染嚴重,致300多名兒童血鉛超標,身心過早地遭到有色金屬的摧殘,令人觸目驚心。更為可怕的是,13名原告僅兩人獲賠,索賠206萬只判賠2.6萬元,還不夠訴訟成本,可以說是對血鉛兒童的二次傷害。

事實上,300多名兒童血鉛超標,僅是個保守數字,還有更多的兒童因沒有參加血鉛檢測,未能發現血鉛超標。面對如此嚴峻的現實,當地政府應自省,一方面,對全體兒童進行一次血鉛檢測,對血鉛兒童進行及時救治;另一方面,支持受害者進行環保訴訟,打贏這場官司,使他們的權益得到保障,讓污染企業為不遵守《環保法》埋單。然而,當地政府卻反其道而行之,強制受害者撤訴,并用公共利益綁架受害者,“不撤訴就取消低?!保挥弥赀B手段要挾親友,“不撤訴就丟飯碗”。這次法院判決令人大失所望,恐怕與政府干預司法脫不了干系。

殊不知,這種行政干預司法行為一經曝光,此消息傳播得更快更廣,社會負面影響更加惡劣,當地政府也為此付出更大的行政成本。可見,行政干預司法比血鉛超標更可怕。眾所周知,血鉛對兒童的身體危害極大,如果不打贏這場官司,讓污染企業對受害兒童進行合理賠償,孩子們就會喪失最佳救治時間,繼而影響其一生的健康發育和成長。而孩子既是家庭的希望,又是祖國的未來,到底是政績和利益重要,還是孩子的生命安全重要?

特別是,2015年3月30日,中辦、國辦正式下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從記錄、通報、追責三個環節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為進行約束。規定提出,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可以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責。對照此規定,衡東縣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干預環保訴訟,相關責任領導理應問責查處。以此倒逼當地政府,摒棄“政績壓倒民生”的錯誤行政思維,花大力氣進行環保整改,哪怕是犧牲利益和政績代價,也要徹底控制企業污染現象,不能再讓有毒的GDP,去摧殘兒童,去傷害民生。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血鉛兒童 賠償 兒童血鉛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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