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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動文物”能不能“動”?
在公共利益與文物保護間衡量
記者調查后發現,像“青村”這樣私有“不可移動文物”被征收的現象早已屢見不鮮:江蘇省級文保單位“蔣壽山故居”已被征收,成為如今的蔣壽山故居陳列館;南京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高崗里39號”被秦淮區政府要求征收;南京市南捕廳歷史文化保護街區內大板巷23號、27號被違規拆除……
“既然已經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就不應該被拆遷。”南京博物院古建筑研究所所長戴群告訴記者,南京現存的私人所有民國建筑已經不多了,民國建筑的特點明顯,兼具東西方文化,帶有南京文化的特色和歷史印記。“如果政府征收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與管理,尚不為過。如果要拆除作為商業開發,肯定是違反《文物保護法》的。”
在揚州大學法學院院長錢玉林教授看來,房屋拆遷補償條例僅適用于裁決拆遷補償的多少,而并不適用于判斷能否被拆遷。房屋能否被征收應當根據《物權法》,“《物權法》與《文物保護法》并沒有上下位之分,但房屋征收應當先征得房主同意。”
此類案件如何尋得一個解決路徑,錢玉林表示,在這種矛盾的情況下,政府應當在公共利益與文物保護中進行衡量。在公共利益大于文物保護價值的情況下,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征收,盡可能將雙方的損失降到最低。“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征收文保單位,應當履行相關法定程序,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后集體討論決定。”
(記者 鄭晉鳴 通訊員 朱蕾)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不可移動文物 危舊房改造 民國建筑 民告官 青石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