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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墓使用年限20年”說法有誤

2016年04月02日 09:42 | 來源:中青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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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負責人進一步解釋,按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凡在經營性公墓內安葬骨灰或遺體的,喪主應按規定交納墓穴租用費、建墓工料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據此推定,喪事承辦人購買一個墓位,對墓地的附著物包括地下建造的墓穴、骨灰、骨灰盒及地上墓碑等建筑物擁有所有權,而對墓位所占土地則具有使用權,公墓墓位使用年限應當根據整個公墓用地的使用年限確定。對于墓位維護管理的費用,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交費周期。對于骨灰存放于格位的,則屬于租賃性質,存放期限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格位租賃期滿,可以辦理續用手續。

對于每年清明節期間,公眾都會產生的對于“規定公墓使用年限20年是否太短”、“買了墓位難道不能永久使用”的疑問,這位負責人表示,《殯葬管理條例》對公墓使用年限規定較為原則?,F行殯葬管理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僅規定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將墓地使用與格位存放相混淆,沒有明確界定墓地使用性質以及20年之后繼續使用需交納哪些費用,導致在解決“一個使用周期20年”、“續費”等問題上政策失據。

同時,受“入土為安”等傳統觀念影響,特別是一些公墓對外宣稱“永久公墓”,并在合同中沒有明確墓位價格構成、墓位使用期限及續費等條款,存在收費不透明、不規范等問題,致使喪主存在“葬多久”的疑慮。

這位負責人建議,今后應該立法明確公墓價格構成和墓位使用年限,規定墓位使用年限應根據公墓用地的使用年限確定,格位租賃期限由當事人約定;規范公墓墓位銷售或格位租賃合同,明確墓位使用或格位租賃一次性交納的費用及收費項目構成,消除公眾對墓位“最長使用20年”的錯誤認識;明確墓位維護管理費的交費周期可由當事人約定,維護管理期限屆滿可續交維護管理費,不續交的,公墓經營者不再承擔維護管理責任;明確墓位維護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確保公墓不因墓位全部開發售完后無人承擔日常維護管理責任。

編輯:鞏盼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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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墓使用年限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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