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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不該是口袋罪,啥都往里裝

2016年03月25日 09:14 | 作者:金澤剛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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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清華發布了“2015年度十大無罪辯護經典案例”,河北遵化教師陳文艷敲詐勒索案名列其中。這起案件的核心問題是,陳多次進京反映學校職稱評定、優秀教師評選等方面的問題,最后接受了有關人員給付的錢款16900元。后公安機關對其以涉嫌敲詐勒索罪采取強制措施。到了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罪名成立。陳文艷上訴后,經過重審,法院認定學校給陳文艷的費用系路費和吃住的開銷,這些錢經過校領導批準,不能認定陳文艷是采取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財物,故改判陳文艷無罪。

回想前些年,類似陳文艷這樣,因“過度”維權,一旦得到了經濟補償,就很可能被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只是到了近年來,隨著國家法治進步,才出現了有罪改無罪的情況。事實上,將抓人作為治理社會問題的手段,勢必導致定罪的門檻降低,入罪的隨意性增大,這是明顯背離現代法治精神的。

我國刑法規定,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是罪刑法定的實質要求。而在一些維權有過激行為,又得到了一定經濟補償,就被判敲詐勒索罪的案例中,其維權畢竟帶有行使權利的屬性,即使有些偏激,對其定罪也必須符合敲詐勒索的要求,即對被害人或者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實施威脅或者要挾。否則,就不能成立敲詐勒索罪。

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些消費者維護消費權益的案件也存在這個問題。據不完全統計,自199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因購假索賠被拘捕、刑拘的案件有16起之多??梢姡瑖@消費權益的保護問題,一些執法人員也分不清索賠維權和敲詐勒索的界線。特別是,有的時候僅僅以索賠數額劃分罪與非罪,將天價索賠“想象”成敲詐勒索罪處理,這完全是“一廂情愿”的執法。

必須明白,刑法是公民行為的最后底線,也是社會治理的底線。所以,動用刑罰制裁必須萬不得已。根據刑法規定,判斷是否屬于敲詐勒索罪最主要的是從行為的主客觀方面要件出發。在這些“事出有因”的案件中,消費者提出的基本訴求并不違法,只不過是求償的金額過大而已。事實上,遇到“獅子大開口”的索賠案,商家大不了可以不賠,這種賠多賠少的問題完全屬于民事賠償的性質,數額之爭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

歸根到底,將維護權利過程中過度、過激的行為當成敲詐勒索等犯罪處理,已經成為一些地方社會治理的弊端?,F代國家治理不能再堅持刑罰工具論。基于一定理由,即使是“瞎要錢”、“亂要錢”,也不等于是觸犯敲詐勒索罪。當公民行使權利、要求賠償的行為出現偏差時,相關部門更應該做的是,合理引導他們正當地行使權利,而非在刑罰上動歪腦筋。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敲詐勒索案 陳文艷過度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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