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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養母還能繼續收養被虐男童嗎?

2016年03月24日 09:22 | 作者:吳競威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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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關系雖然不可代理,但監護義務仍然可以代理或幫助,這就兼顧了法律和人情。李征琴可以作為表妹的監護權和監護責任的代理人對孩子進行監護。

“南京虐童案”的被告人李征琴前些天出獄了。對于普通人來說,此案是現實中遇到兒童被父母侵害的一個典型事件;對于法律界來說,是司法介入家庭關系、保護家庭成員的一個典型判例。

此前,法律鮮少對家庭虐待有明確表達,更別說是提高到刑法高度。法院二審宣判李征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現在李征琴刑滿釋放,養子施小寶又該何去何從?

判決書認為,“收養當事人無子女證明”所蓋印章與有權作出證明的單位印章不一致,而《收養法》第二章第六條規定收養人必須無子女。這意味著李征琴的收養無效,其監護人自動回歸為其生母張傳霞。但現實往往沒有法律判決那么簡單,張傳霞由于經濟原因仍希望把兒子托付給其表姐李征琴,并“磕頭下跪”。施小寶則坦言如果李征琴不要他,就“死在南京”。

法律并非無情。一個生活在家暴中的孩子,即使物質條件良好,也很難說心理不會在未來出現問題。同時,施小寶年齡不滿10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本身就缺乏認識判斷的能力,其決定不能作為司法判斷的依據。同時,從社會影響來看,若把施小寶判給其養母,則起到了一個很壞的示范效應。畢竟法律應防止此類“家暴”再次發生,而不是放任其發展。

但現實同樣殘酷。生母張傳霞不僅經濟條件不如李征琴,其教育理念也如出一轍。出身農村的張傳霞,見慣了“不打不成才”的教育模式,自己的三個孩子也都被其打過。施小寶等于是從“兩個爛橘子”里挑不太爛的,從人情來說,養母經濟條件更好,陪伴時間更長,選擇李征琴也是意料之中。

筆者認為,身份關系雖然不可代理,但監護義務仍然可以代理或幫助,李征琴可以作為表妹的監護權和監護責任的代理人對孩子進行監護,就像親戚家的孩子寄養在親戚家一樣,無需辦理收養關系。說白了,監護權利同時也是監護義務,如果時間證明李征琴今后不再粗暴管教孩子,此舉也是妥當的。

□吳競威(學生)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南京虐童案”李征琴 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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