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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公判大會,不妨從激活責任開始
“討薪有理,但討薪要有度,妨害公務以身試法害人又害己。”3月16日,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大會在江南街道辦舉行。不少群眾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大會對張某、戚某、歐某等8人妨害公務罪進行了集中宣判,依法判處張某等6-8個月有期徒刑,其中兩名情節較輕者適用緩刑。(3月17日 澎湃新聞)
如果要列舉當下法治生態中的沉珂,公判大會應該算一個。這些年來,盡管法治進步不斷積跬步,但在多地屢屢上演的公判大會甚至是公捕公判依然在提醒人們,法治社會的建設依然任重道遠。
公判大會到底違不違法,其實早有定論。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規定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都是違法的;不但對死刑罪犯,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及一切違法的人員也一律不準游街示眾。2003年,最高法院再次下文,明確規定不準公審公判,堅決反對集中宣判和執行。而從輿論的反饋來看,民眾對于這種方式的反感也越來越大。
然而,在被明令禁止近三十年后,公判的幽靈依然潛伏不絕,足見這種行為的慣性之強。與此對應,也說明對于該種違法之舉的法律禁止并未發揮實質作用。這些年發生在各地的公判大會,雖無一例外地受到輿論的譴責的質問,但并無任何司法相關人員受到追責,這本身就令人匪夷所思。而從這一行為的發生學上看,其動機背后則可能隱藏著一種更深層次的法治之殤。
多數的公判大會都會預設或是光明正大的宣稱一個目的:普法。無論是公判大會走進高校,還是特意組織地方民眾“觀摩”,都不過是為了更好的展示和達成這一目的。但這種“廣場公判”,究竟能夠起到怎樣的普法教育卻一直是一個疑問。需要看到,如此表演色彩強烈的公判大會,缺失了法庭審判的固有儀式,其實讓“受眾”感受到的更多是一種基于外在聲勢所構建的肅殺之氣,人們體認到的不是法治的威嚴,而是人治的強勢;而若程序本身就涉嫌違法,這樣的普法或許就只能傳遞或強化錯位的法治觀念。如此“野蠻”的普法,說明某些地方的司法部門,在普法方式和觀念上都還存在著明顯的后現代色彩。
從多地上演的公判大會來看,所涉及的案例大多都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比如農民工討薪釀成“事件”,首先本來要拷問的是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于農民工薪酬保障不力的責任。然而,不見追問監管部門的責任,反倒首先“高度重視”農民工討薪“度”的問題——不是說司法機關對此不應該主動,而是如此“高調”,總給人蹊蹺之感,比如是否有地方政府的“撐腰”?其次,以公判的形式示眾違法討薪的農民工,意在展現對于討薪事件處置的“有力”,在某種程度上,其實也是一種間接的政績展示。而歸結到一點,都說明司法在某種程度上被工具化,這無疑與現代司法所應扮演的角色多有出入。
公平正義應體現在每一個個案中。同樣,每一個個案也是人們衡量司法正義的最樸素方式。違法的公判、示眾就是如此。于這樣一種不倫不類的方式中,當前司法實踐與理念的種種偏差,以及司法本身的“尷尬”,都得以暴露和放大,也直接影響著人們對法治的觀感和信心。就此而言,這類違法的公判大會只能是負面的普法教材。而要徹底擊退這樣一種與“依法治國”背道而馳的幽靈,不妨首先從激活相關司法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開始。(朱昌俊)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公平正義 杜絕公判大會 公審公判 公判討薪農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