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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經濟不振,真怨不得環保
第二,新環保法的根本目標在于助推經濟結構轉型。從資源環境問題的成因看,既有長期的存量積累,同時也有短期的增長增量。環境問題背后的落后產能、過剩產能已經成為當前發展階段上進一步優化經濟結構的癥結所在,就此,新環保法既是要著眼于逐步還清資源環境上的歷史舊賬,解決長期發展問題,更是要著眼于當下,將綠色發展作為結構轉型的重要抓手。為此,我們有必要將環境問題的解決作為綠色發展的突破口,將新環保法的實施作為落實解決環境問題的“供給側”改革陣地。顯然,新環保法實則是在制度層面上為全面的供給側改革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支撐,這是整個供給側改革藍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第三,新環保法的最大價值在于提高公眾的“綠色福利”。經濟與環境之間的關系存在階段性發展特征,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公眾對于環境質量的評價和訴求都已經在不知不覺間發生變化。與此相對應的是,我們也有必要同步改變福利水平的評估和評價方式,通過更為全面而科學的方法來衡量綠色發展制度的社會經濟影響。在看到綠色發展制度對于部分產業和企業的產能形成有效約束效應的同時,還應該看到公眾從中獲得的福利改進。尤其是,在新的綠色發展制度下,經由生產和消費方式的創新,社會經濟從中獲得的“綠色增長”,以及公眾從中獲得“綠色福利”等等。這些都是推動我們進一步改善發展方式,提高發展水平的巨大動力。
基于以上三點,我認為包括新環保法在內的綠色發展制度建設并不僅僅只是著眼于長遠,同時,也是針對當下的一個重要制度供給。
編輯:秦云
關鍵詞:新環保法 地方經濟 經濟結構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