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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重點查辦民生貪腐 對刑罰變更執行加強監督
談事故調查
去年直接參與4起特別重大事故調查
新京報:去年一年在很多重大事故中都看到了最高檢事故調查組的身影,能介紹下這方面的情況嗎?
胡澤君:2015年高檢院直接參與國務院組織調查的特別重大事故4起。先后參加了陜西咸陽“5·15”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河南平頂山“5·2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深圳光明新區“12·20”特別重大滑坡事故的調查,直接組織地方檢察機關共查處各類職務犯罪案件80件及相關責任人80人。
我們會密切關注媒體曝光的一些重大事件,認真研判,及時發出通知交有關部門調查重大事件背后可能隱藏的瀆職犯罪。
新京報:最高檢直接介入重大事故調查的標準是什么?介入之后怎么調查?
胡澤君:目前,檢察機關查辦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所涉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主要是三種方式:應邀介入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直接依法開展調查和以事立案偵查。
從工作機制上來講,特別重大事故,造成死亡30人、重傷100人、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最高檢會直接介入組織調查。
介入事故調查后,我們首先要發現和受理有關職務犯罪的線索,發現犯罪事實之后會依法立案偵查,然后查明犯罪事實、全面收集固定證據,批準逮捕、公訴犯罪分子等。
★新聞內存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將全程留痕
去年,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規定要求,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規定明確,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反規定干預辦案: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以及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新京報記者 王夢遙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最高檢 民生貪腐 刑罰變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