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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會為何審議慈善法
我個人認為,慈善法提請本次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還有一個特殊的意義。這是繼去年審議立法法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再次行使立法權,開始呈現每次代表大會都審議法律案的跡象。依據憲法,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共同行使。但是,在我國現行有效的近250部法律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比例是非常低的,近年來,代表大會往往是幾年才審議通過一部法律,很少出現連續幾年都審議法律案的情況。繼去年后今年再次審議法律案,可以說體現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立法權的重視和強調,也是一種宣示。
在立法法賦予所有設區的市以地方立法權后,全國人大的做法無疑會產生示范效應,可以引導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更好地行使地方立法權,避免將本應由代表大會行使的權力交由常委會來行使。代表大會依法行使立法權,也更容易凝聚共識,讓大家都去敬畏法律。
當然,就當前的情況看,許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權很少行使甚至長期虛置,也是有一定原因的。比如,受會期的限制,審議法律案的時間一般都只安排半天或者一天的時間,往往難以進行充分有效的審議。再比如,代表人數明顯多于常委會委員數量,難以保證讓每個代表在會前都進行充分的調研,加之立法涉及的事項往往有一定的專業性,有的代表可能在大會召開前還對相關問題缺乏了解,這可能難以保證審議質量。
因此,今后如果要讓代表大會行使好立法權而不被虛置,相關的體制、機制和程序也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至少,在代表大會召開前,要讓每一位代表都能對擬提請大會審議的法律案有足夠的了解,而且在會議召開期間,要讓代表們對法律案能夠進行充分的討論,對于有的法律案,如果代表意見難以達成一致的,還要在會期、表決機制等方面有充分的應對預案。
(作者系人大工作者)
編輯:秦云
關鍵詞:慈善法草案 審議 立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