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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離婚后追究過錯方
應在一年內提出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官指出,上述條款是關于離婚時過錯賠償制度的規定。確立這一制度目的在于制裁實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為的有過錯當事人,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有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還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p>
法官提醒,離婚后無過錯的一方發現對方有上述情形的,一定要在離婚登記手續一年之內提出來,除非有延長時效的特殊原因,否則不能得到支持。
(信息時報)
編輯:王瀝慷